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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3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李岳

聲請人
即被告
李振楷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經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079號)判決後,於民國000年00月間起接受心理治療,之後未曾再犯。本件被告已坦承犯行,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無再犯可能,亦無與其他人勾串之虞,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雖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因本件被告業經檢察官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2月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9號繫屬本院,此有上開案件移審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案既已起訴,則被告已非屬偵查中受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難再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予以審酌,故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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