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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石蕙慈

  • 被告
    郭承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承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4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共零點零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承豪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 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3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鑑定(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221-1、DAB2221-2、DAB2221-3),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驗前淨重0.006克、驗餘淨重為0.003克;驗前淨重0.015克、驗餘淨重為0.013克;驗前淨重0.010克、驗餘淨重為0.008克),有該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紙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卷第205-209頁),上開查扣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3只,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 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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