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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石蕙慈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審理中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33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4號、111年度偵字第70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290號受理,於民國112年4月29日審判中被告死亡,改分以112年度易字第233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鑑定(實驗室分析編號:DAB4226),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39克;驗餘淨重為0.035克),有該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016號卷第205頁),上開查扣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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