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李謀榮
- 被告林淑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淑娟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暨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方面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完竣,有和解書1紙(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92號卷第71頁),足認被害人之損害已獲填補,被告確有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但其已與被害人方面和解及賠償,有如前述(所賠償之金額已逾其取用之商品原價之總和),本件自毋庸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周靖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維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0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92號被 告 林淑娟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淑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3月14日15時19分許起,在基隆市○○區○○街000號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基隆暖暖店內,徒手將架上韓國isLeaf護髮染燙修護精華油(250ml)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580元,屬試用品,下稱本案精華油)、凡士 林5.5%果酸精華煥膚身體乳(250ml)1瓶(價值699元,屬 試用品,下稱本案身體乳)、巴黎萊雅玻尿酸高效瞬護8秒 水髮膜(200ml,下稱本案水髮膜)1瓶(價值519元,屬新 品)、New Anna極致全方位指緣護理油(30g)1瓶(價值230元,屬新品,下稱本案護理油),將不詳數量之本案精華 油、本案身體乳及約20ml之本案水髮膜、整瓶本案護理油倒入自備之容器內,致本案水髮膜及本案護理油均無法另販售,而以此方式竊取前開物品得逞,旋逕自離去。嗣因寶雅公司保安專員童元泓驚覺有異,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淑娟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及於偵 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寶雅公司保安專員童元泓於警詢陳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案發監視錄影畫面截圖8 張、現場照片1張及案發監視錄影光碟1個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未扣案之被告竊取物品,屬其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檢 察 官 周靖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陳俊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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