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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呂美玲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金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金順因與其常在住家附近碰見之告訴人陳昀佑相處不睦,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9時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對面之田寮河邊人行道,見告訴人行經該處,竟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比中指,辱罵「幹你媽的雞掰」、「你媽的老雞掰」、「幹你媽啦雞掰」等語,並持酒瓶朝告訴人與其配偶巴奈.比比位置猛砸,致酒瓶破裂,碎屑噴至告訴人腳底與涼鞋間,復徒手揮拳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足部開放性傷口、腦震盪及上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113年4月15日死亡一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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