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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鄭富容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三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三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三兆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同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之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暨受刑人於本院傳真函表示無意見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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