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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福康施又傑石蕙慈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周華嚮
兼被告
禾富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盛正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東霖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律師
被告
賴又得
居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 送達址)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蘇釋莫明

蘇李華善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2號、第295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之記載,係屬「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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