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周華嚮
- 兼被告
- 禾富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盛正宇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東霖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鴻基律師
- 被告
- 賴又得
- 居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 送達址)
-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蘇釋莫明
蘇李華善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2號、第295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之記載,係屬「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