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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王福康施又傑石蕙慈

  • 被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法人周華嚮禾富綜合營造有限公司法人盛正宇賴又得蘇釋莫明蘇李華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周華嚮 居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 送達址) 禾富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盛正宇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東霖律師 陳鴻基律師 被 告 賴又得 蘇釋莫明 蘇李華善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952號、第295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之記載,係屬「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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