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10號
- 原告
- 梁守傑
- 被告
- 吳棋新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5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棋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梁守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