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劉芷琳 地址詳卷
- 被告
- 陳郁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2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2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