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簡志龍、施添寶、藍君宜
- 法定代理人蔡淑滿
- 原告隼承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瑋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隼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滿 訴訟代理人 呂振瑋 被 告 徐瑋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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