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6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培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以和平理性之方式回應網路上之文章,竟以附件所示之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A02,所為實屬不該,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633號
被告 A03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社群媒體臉書上,以「Liu Pei Sheng」為暱稱,於民
國114年3月1日凌晨零時30分許,在其基隆市○○區○○○路0巷0
○0號3樓住處,以其手機登入臉書,見A02以「浩瑜」為臉書
暱稱,對於時代力量黨黨主席王婉諭以其臉書發表228事件
發生78年之感想(王婉諭係於114年2月28日中午12時8分許
發表)之回應「你女兒真的可憐」(A02係於同日晚間8時45
分許回應)竟回應稱「你媽生你這個雜碎好可憐」等文字,
而以「雜碎」二字公然侮辱A02。
二、案經A02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A03坦承於臉書以「Liu Pei Sheng」為暱稱,並確
有作出「你媽生你這個雜碎好可憐」之回應,惟否認有意公
然侮辱告訴人,辯稱:上述回應係針對某網友所稱「你的立
委是用你女兒的頭顱換來的」所言,疑因臉書頁面故障而跳
接到告訴人之留言下方,且告訴人鎖住帳號,疑刻意引戰而
謀利云云。經查上情業據告訴人A02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之指訴相符,並有檢察官擷取王婉諭臉書頁面及告訴人、被
告等多人之回應為據,按告訴人或對於王婉諭之文章有不同
意見,而王婉諭之女,確因不幸事件而喪命,告訴人留言內
容「你女兒真的可憐」尚未逾合理評論,亦難認有刻意引戰
之情形,被告仍不應以雜碎指述他人,其所辯不足採信,犯
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唐先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簡妤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