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114年度易字第56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素卿
- 被告
- 林徐婉樺
- 被告
- 呂志勇
- 被告
- 黃柏翔
- 被告
- 陳證印
- 被告
- 陳秀英
- 被告
- 羅惠貞
- 被告
- 蘇幸福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蔡佳蓁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志勇律師
- 被告
- 蘇筱筑
- 選任辯護人
- 蔡明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詐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841號、6368號、6247號),又經檢察官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即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素卿、林徐婉樺、呂志勇、黃柏翔、陳證印、陳秀英、羅惠貞、蘇幸福、蘇筱筑等人分別因詐欺、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就被告蘇幸福當庭言詞追加起訴,而前揭被告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