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方墀
柯榮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方墀(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柯榮隆(所涉傷害妨害名譽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台北大鎮社區(下稱本案社區)之總幹事、住戶。柯榮隆因本案社區事務而對董方墀心生不滿,遂於民國113年2月5日9時58分許,前往本案社區管理室找尋董方墀理論,雙方因故發生口角,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互相拉扯、推擠及徒手毆打對方,致董方墀受有左上唇擦挫傷、左手挫傷併瘀青等傷害,柯榮隆則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董方墀、柯榮隆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董方墀、柯榮隆相互告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