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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8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顏偲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玉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基簡字第10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玉書於民國113年9月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後登入社群軟體臉書,並以暱稱「Shawn You」於告訴人馬郁雯之個人臉書粉絲專頁「馬郁雯 Wendy」之貼文下方留言區發表:「好好喔垃圾妓者都可以有北檢線人提供獨家呢,還可以跟別人查核呢!這些當妳線人的檢察官才通通該抓出來辦啦,偵查不公開還可以給妳查核喔」等文字之留言,藉此出言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公然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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