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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曾淑婷鄭富容呂美玲

  • 被告
    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蔡杰諳林德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7號 114年度訴字第14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庭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彭奕凱 選任辯護人 郭紋輝律師 被 告 方志倫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 被 告 蔡杰諳 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律師 被 告 林德凱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張浩倫律師 被 告 鐘士閎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彭奕翔 選任辯護人 林原弘律師 張育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第8267號)、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本院合併審 理及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萬庭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彭奕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方志倫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蔡杰諳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德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鐘士閎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彭奕翔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沒收部分(犯罪所得除外)如附表二「是否沒收」欄所示。 犯罪事實 一、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蔡杰諳、林德凱、鐘士閎、彭奕翔均知悉「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 oxymethamphetamine,俗稱MDMA,下稱:MDMA)及毒品先驅原料「3,4-亞甲基雙氧苯基-2-丙酮」(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none,俗稱MDP2P,下稱:MDP2P) ,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詎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及鐘士閎、蔡杰諳均已預見受託所接運之甲胺水於載運時,需製造斷點以躲避警方查緝,且需提供或承租處所作為原料中轉倉庫、儲存倉庫;林德凱亦已預見受託購置與任職公司業務無關之原料、器具,接運之甲胺水於載運時,需製造斷點以躲避警方查緝,且載運該等原料、器具分別至與任職公司業務無關之不同地點存放;彭奕翔亦知悉其胞弟彭奕凱前因製造毒品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已預見彭奕凱所託另於生活區域以外之處所承租房屋、載運相關必需品等事,可能涉及製造毒品,竟均仍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其等共同遂行先以製造第四級毒品MDP2P,再以該第四 級毒品分別與甲胺及還原試劑進行胺化還原反應,進一步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之行為。其等製毒計畫及分工如下: ㈠推由陳萬庭負責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所須使用之甲類管制化學原料甲胺水,另出資交由鐘士閎、方志倫、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購買製毒所需之器材、原料、租賃存放原料之倉庫、製造毒品之工廠,再由方志倫、彭奕凱負責進入工廠內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方志倫提供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之紅色鐵皮屋(下稱:靜安路鐵皮屋)作為製毒原料儲存倉庫,鐘士閎則另提供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房屋(下稱:內湖潭美 街倉庫)及新北市瑞芳區𫙮魚坑路之房屋(下稱:𫙮魚坑路倉 庫)作為製毒原料中轉倉庫,並指示蔡杰諳承租基隆市中正 區豐稔街之房屋(下稱:豐稔街倉庫),於裝設冷凍及監控設備後,作為甲胺水之最終儲存倉庫;鐘士閎、蔡杰諳與不知情之搬家公司負責人陳喆濬(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再負責載運製毒原料至上開倉庫內。陳萬庭則再提供新北市平溪區坑頭之房屋(下稱:坑 頭製毒工廠)、彭奕翔則依指示另承租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 之房屋(下稱:長安街製毒工廠)作為毒品製造工廠,且載 運部分必需品前去長安街製毒工廠(上開各倉庫、工廠所在地址詳附表一所示)。 ㈡民國113年5月23日前某日起,陳萬庭自大陸地區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美」及「阿賢」等人之處訂購甲胺水,嗣「小美」等人於113年5月24日至同年7月30日間,以「全定 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綺倫企業社」及「龍騰風箏小舖」等公司名義,接續自大陸地區以進口「文具」及「辦公文具」等名目,寄送甲胺水155桶(查獲時仍存留152桶)至收貨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256之9號」(收貨人「 吳林」)。於上開貨物入境清關後,遂由鐘士閎出面與承攬運送之物流業者聯繫,並指示物流業者將逐次到貨之貨物,置放地處偏僻之三爪子坑路上開收貨地址旁之空地。鐘士閎復指示蔡杰諳、陳喆濬陸續前往收領,並將收領之甲胺水運至𫙮魚坑路倉庫內存放,及將部分甲胺水運至內湖潭美街倉 庫內存放,後蔡杰諳、陳喆濬又陸續將內湖潭美街倉庫及𫙮 魚坑路倉庫所藏放之甲胺水運送至豐稔街倉庫內存放。鐘士閎另於113年8月17日自內湖潭美街倉庫內將甲胺水1桶單獨 運送至新北市瑞芳區偏僻巷內,交付予方志倫及林德凱,彼2人即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將該桶甲胺水運入坑頭製毒工廠。再於113年8月27日至同年9月24日間,鐘士閎、方志倫、林德凱、陳萬 庭分別駕駛或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陸續載運製毒所需之化學原料、器材前往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及靜安路鐵皮屋存放;至就製毒所需之其他欠缺原料及相關器材,則由陳萬庭指示林德凱陸續前往化學原料行購買後交付陳萬庭或方志倫,再轉送至上開製毒工廠內。 ㈢其等以上開方式備妥相關製毒設備、原料、器具,將貯存原料之倉庫、製毒工廠等處建置完備後,於113年8月間某日至113年9月24日間,推由彭奕凱、方志倫在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以上揭原料,即先將「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羧酸乙酯(英文名稱為MDP2P ethyl glycidate,或PMK ethyl glycidate)」作為主原料,製得中間物即毒品先驅原料MDP2P後,再分別與甲胺及還原試 劑進行胺化還原反應製得第二級毒品MDMA,其間其等接續製造完成不詳重量之第二級毒品MDMA。 二、嗣於113年9月25日陳喆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載運化學器具等物品,並搭載景立尚至坑頭製毒工廠附近,經司法警察當場拘提蔡杰諳、陳喆濬、彭奕凱、景立尚到案,並在基隆市○○區○○街000號12樓(下稱:觀海街住處) 拘提陳萬庭、楊智全到案(景立尚、楊智全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均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另在林德凱位在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之居所外拘提林德凱到案;且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分別於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觀海街住處、豐稔街倉庫,及陳萬庭、鐘士閎、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彭奕凱等人住居所及所使用車輛分別扣得附表二所示物品,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 訟辯論程序就此雖無明文,惟自訴訟經濟之觀點,在不損及被告之權益下,自得類推適用之。查被告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蔡杰諳、林德凱、鐘士閎、彭奕翔等人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經檢察官以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之事由(本院追加卷第3頁、第50頁,卷宗代號詳附表三), 分別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經本院各別分案審理(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37號、114年度訴字第146號)。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自得合併審判及合併辯論,當亦得合併判決。本院於審判期日,於當事人均表同意下,諭知合併審理及合併辯論,自亦得合併判決,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 一、被告陳萬庭、方志倫、蔡杰諳、鐘士閎、彭奕翔部分: 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陳萬庭、方志倫、蔡杰諳、鐘士閎、彭奕翔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82頁、第293頁、第316頁、第321頁、第363頁、第380頁、本院卷二第136頁、第269頁、本院追加卷第164頁、第178頁),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本院卷四第98頁至第134頁),是以依法 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告彭奕凱部分: ㈠被告彭奕凱及其辯護人爭執被告彭奕凱於113年10月9日警(調)詢(以下均稱警詢)筆錄與錄音光碟內容不符合部分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305頁至第306頁): ⒈按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等規定於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為同法第100條之2所明定。又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既賦予法官、檢察官以勘驗調 查證據及犯罪情形之權,其勘驗結果,如已依同法第42條製成筆錄,勘驗筆錄本身即為證據,自難謂勘驗筆錄亦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度臺上字第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彭奕凱之辯護人於本院主張被告彭奕凱於113年10月9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所為之警詢筆錄之記載,部分內容與被告彭奕凱所述不符,並認該不符部分無證據能力,及聲請勘驗該不符部分之警詢錄音檔案(本院卷一第305頁至第306頁、第323頁至第324頁)。本院於114年3月13日準備程序當庭依辯護人聲請勘驗被告彭奕凱之上開錄音檔案,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本院卷一第393頁至第394頁),依上述說明,就本院作成勘驗筆錄之部分為有證據能力,且此部分應以本院勘驗筆錄所載勘驗之內容為準;除上開部分外,就被告彭奕凱及其辯護人未爭執警詢筆錄所載之被告彭奕凱陳述與錄音內容有何不符部分,亦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資料。 ㈡除上開㈠部分外,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 官、被告彭奕凱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305頁至第306頁),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本院卷四第98頁至第134頁),是以依法均得 作為證據使用。 三、被告林德凱部分: ㈠被告林德凱及其辯護人爭執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2所示行動蒐證報告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403頁): ⒈按證據之分類,依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固可分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物證)。供述證據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如屬物證,自無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適用,祇需合法取得,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 ⒉卷附之「行動蒐證報告」係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之調查員所製作,係承辦調查員因即時跟監、蒐證所製作之蒐證報告,其中關於文字敘述部分,為司法警察單方面就現場所見所聞記載之文字說明,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作成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該項報告此部分之記載,屬於個案性質,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自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復未經檢察官傳 喚該行動蒐證報告之製作者,以證人身分於審判中到庭陳述其製作報告之經過及真實,是上開行動蒐證報告關於文字敘述之記載部分,自不具證據能力。 ⒊至於上開行動蒐證報告其中之行動蒐證光碟檔案及擷取照片部分,均係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人物、環境各節所為之紀錄,其目的係傳達該光碟攝錄當時之客觀情狀,就紀錄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後,以之為論罪依據,無違法可言。被告林德凱及其辯護人對於上開光碟檔案及擷取照片等部分,均未於本院審理期間表示遭到偽造、變造之情事,復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為合法調查(本院卷四第114頁 至第122頁),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屬有證據能力。 ㈡除上開㈠部分外,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 官、被告林德凱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403頁、第416頁),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本院卷四第98頁至第134頁),是以依法均得 作為證據使用。 乙、犯罪事實之認定 壹、被告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鐘士閎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鐘士閎等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二卷第37頁至第57頁、第147頁至第158頁、聲羈B卷第87頁至第92頁、偵四卷第43頁至第48頁、第91頁至第96頁、偵聲A卷第1 15頁至第118頁、偵四卷第307頁至第319頁、偵五卷第85頁 至第89頁、本院卷一第97頁至第103頁、第277頁至第284頁 、本院卷二第135頁至第138頁、第249頁至第251頁、本院卷三第299頁至第301頁、本院卷四第33頁至第157頁;偵一卷 第303頁至第316頁、第373頁至第378頁、聲羈A卷第53頁至第58頁、偵三卷第225頁至第237頁、第249頁至第252頁、偵聲A卷第103頁至第107頁、偵四卷第349頁至第354頁、偵五卷第139頁至第144頁、本院卷一第105頁至第110頁、第301 頁至第308頁、第389頁至第395 頁、本院卷二第141頁至第144頁、偵十五卷第387頁至第390 頁、本院卷二第279頁至第281頁、本院卷三第331頁至第334頁〔被告彭奕凱於113年10月9日警詢筆錄與錄音不符部分,以本院勘驗筆錄所載勘驗 之內容為準,如前所述〕;偵三卷第135頁至第147頁、第195 頁至第205頁、聲羈B卷第87頁至第92頁、偵四卷第67頁至第 71頁、偵聲B卷第25頁至第28頁、偵四卷第265頁至第272頁、偵五卷第97頁至第100頁、本院卷一第111頁至第115頁、 第311頁至第318頁、本院卷二第107頁至第109頁、偵十五卷第349頁至第351頁、本院卷二第253頁至第255頁、本院卷三第305頁至第307頁、偵十五卷第357頁至第365頁、第413頁 至第417頁、聲羈C卷第25頁至第28頁、本院追加卷第85頁至 第90頁、第159頁至第170頁);且有下列證據: ㈠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杰諳、林德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偵一卷第23頁至第39頁、第131頁至第135頁、第377頁至第378頁、聲羈A卷第53頁至第58頁、偵四卷第55頁至第59頁、第81頁至第85頁、偵聲A卷第81頁至第84頁、第93頁至第96頁、偵五卷第5頁至第11頁、第35頁至第42頁 、第117頁至第121頁、第127頁至第131頁、偵二卷第173頁 至第188頁、第223頁至第232頁、第275頁至第281頁、聲羈B 卷第87頁至第92頁、本院卷一第117頁至第128頁、第297頁 至第298頁、第375頁至第386頁、第399頁至第409頁、本院 卷二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19頁至第121頁、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75頁至第277頁、本院卷三第269頁至第274頁、第311頁至第322頁、第325頁至第328頁、本院卷四第33頁至第15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彭奕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 述(偵十五卷第319頁至第320頁、第337頁至第342頁、第405頁至第408頁、本院追加卷第173頁至第183頁、本院卷四第33頁至第157頁)、證人陳喆濬、景立尚、楊智全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偵一卷第139頁至第152頁、第231頁至第235頁、第239頁至第251頁、第292頁至第293頁、第295頁至第297頁、偵三卷第3頁至第14頁、第73頁至第76頁)合致。 ㈡並有被告蔡杰諳與綽號「檳榔」之被告鐘士閎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證人陳喆濬與綽號「阿貴」之被告蔡杰諳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證人景立尚扣案手機中之聯絡人「鐘」(即被告鐘士閎)、證人景立尚與綽號「謙(鍾哥)」之被告鐘士閎之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被告彭奕凱、陳萬庭、林德凱、證人陳喆濬、楊智全等扣案手機畫面擷取照片(偵一卷第51頁至第61頁、第173頁、第191頁至第195頁、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67頁、第323頁、偵二卷第65頁至第127頁、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91頁至第197頁、第203頁至第207頁、偵三卷第21頁、第239頁至第243頁)、本院113年聲 搜字第541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方志倫,新北市○○區○○00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方志倫,基隆市○○區○○街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方志倫,基隆市○○區○○街000號12樓上 開搜索處所、地下室、儲藏室、附連圍繞和相通連之空間〕、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蔡杰諳,基隆市○○區○ ○街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陳萬庭,新北市○○區○○○○路0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鐘士閎,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 鐘士閎住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蔡杰諳,新北市平溪區環山道路高分森林#30電線桿旁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蔡杰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及相通連處所〕、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林德凱,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林德凱,新北市○○區○○ 路000號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 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彭奕凱、彭奕翔,基隆市○○區 ○○路0○0號3樓〕、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 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證人陳喆濬,新北市○○區○○○○○○○○○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10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證人陳喆濬,基隆市○○區○○路000號〕、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偵一卷第63頁至第71頁、第81頁至第110頁、第117頁至第122頁、第201頁至第218頁、第222頁至第223頁、第261頁至第267頁、第273頁至第280頁、第287頁至第288頁、第363頁至第364頁、偵二 卷第7頁至第19頁、第33頁至第34頁、第215頁、第219頁至 第220頁、第233頁至第253頁、第379頁至第396頁、第443頁至第450頁、偵三卷第65頁至第66頁、偵五卷第171頁至第175頁、偵十五卷第61頁至第77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39頁至第159頁、第173頁至第187頁、本院卷三第17頁至第19頁、第37頁至第38頁 、第53頁至第57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107頁至第119頁、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51頁至第157頁、第171頁、第189頁、第219頁至第220頁)、行動蒐證報告(偵一卷第189頁至 第190頁、第325頁至第327頁、偵二卷第209頁、第287頁至 第359頁、偵三卷第27頁、偵四卷第333頁、偵六卷第23頁)、坑頭製毒工廠現場照片(偵一卷第255頁)、被告彭奕凱 手寫筆記影本(偵一卷第317頁至第321頁)、被告陳萬庭、方志倫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二卷第129頁至第132頁、偵四卷第277頁至第279頁、第291頁至第292頁、第321頁 至第323頁)、證據分析報告(偵二卷第159頁至第167頁) 、被告林德凱住處拍攝之「龍騰風箏小舖」包裹面單照片(偵二卷第199頁至第201頁)、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1月26日 調科壹字第11323009850號函、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114年1月20日調科壹 字第11423501330號函、附表二編號61(即D-20)、附表二 編號143(即H2-05)扣案物鑑定圖譜、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4年6月9日航基緝字第11453516330號函暨檢附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114年6月5日調科貳字第114233003620號書函及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 書、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14年2月25日調科貳字第11423001430號鑑定書(偵二卷第217頁、偵三卷第185頁、偵四卷第161頁、第183頁至第261頁、偵五卷第177頁 至第183頁、偵十五卷第481頁至第487頁、第517頁至第521-2頁、本院卷二第229頁至第239頁、本院卷三第87頁至第10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113年9月15、17日電子收費ETC車行軌跡紀錄(偵三卷第175頁)、扣案甲胺進口一覽表(偵五卷第155頁至第159頁)、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偵五卷第161頁至第169頁)、本案 製毒集團成員動態研析報告(偵十三卷第163頁至第170頁)、本院114年3月13日勘驗筆錄(本院卷一第393頁至第395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4年3月21日航基緝字第11453508700號函暨檢附本院113年聲監字第134號、 第135號、第152號、第154號、113年聲監續字第843號、第844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114年5月22日航基緝字第11453514920號函暨檢附該站113年8月17日、29日、9月9日、12日 行動蒐證報告(含照片)暨同年9月24日搜索被告林德凱住處 錄影檔案光碟、搜索被告林德凱住處平面圖、114年7月21日航基緝字第11453521620號函暨檢附扣押物品清單、114年7 月25日航基緝字第11453522120號函(本院卷二第35頁至第47頁、第215頁至第218頁、卷末證物袋內、本院卷三第277頁至第281頁、第283頁)、本院114年8月7日勘驗筆錄及附件 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本院卷三第315頁至第321頁、第322-1頁至第322-17頁)存卷可考。 ㈢復有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4 ①(即K-20)量杯(其中①部分)經檢驗出有第四級毒品先驅 原料MDP2P成分殘留,編號61(即D-20)不明液體、編號6(即A-6)機器攪拌器、編號30①(即A-30)夾鏈袋(其中部分 )、編號46(即D-5)羥基雙羥萘酸、編號59(即D-18)瓦 斯爐、編號175①(即K-1)塑膠籃(其中部分)、編號179( 即K-5)電熱器、編號186(即K-12)玻璃壺、編號210①(即 K-36)白色空桶(抽樣均含)及編號219(即K-45)鐵盤等 物,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等情,亦有上開鑑定報告可佐(詳附表二說明欄)。 ㈣參酌上開證據,堪認被告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鐘士閎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 二、據上,被告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鐘士閎部分事證明確,其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貳、被告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部分 一、被告等人之辯解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㈠被告蔡杰諳之辯解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 ⒈訊據被告蔡杰諳對於確實有載運甲胺水,並且有承租豐稔街倉庫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平常在跑ubereats外送,想找兼差,鐘士閎和陳萬庭共同認識蘇姓朋友,就給我這份兼差機會,一開始是陳萬庭說是負責載水,數量、次數和距離都沒有說,陳萬庭說1噸 是新臺幣(下同)5萬元,我總共載不到兩噸,後來都是鐘 士閎叫我載水,又叫我去找倉庫,最好要有冷凍庫,我去租豐稔街倉庫。..陳萬庭只有講到有報酬,我有問他是不是違法,他說保證不違法,抓到就是罰錢而已,過了1個禮拜鐘 士閎跟我聯絡,講1公噸約5萬元,後來就給我1支手機,需 要載貨就會用這支IPHONE X手機聯絡等語。 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⑴被告蔡杰諳固有聽從鐘士閎指示搬運甲胺水,且承租豐稔街倉庫,然被告蔡杰諳並未接觸、進入過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且未接觸過製毒筆記、器具、還原試劑、毒品先驅原料及其他負責製毒之共犯人員,且亦曾向鐘士閎詢問,所得回應皆係運載物品即管制物品甲胺水,被告蔡杰諳不知道甲胺水係製造MDMA之原料實屬合理,被告蔡杰諳實是無辜。 ⑵被告蔡杰諳沒有毒品前科,不知如何製毒,只有依照指示承租豐稔街倉庫,前往收取甲胺水,分別運送甲胺水到倉庫,實際上被告蔡杰諳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陳喆濬一樣,都只是聽從指示運送甲胺水,沒有接觸本案的製毒工廠,如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況且無證據證明陳萬庭、鐘士閎有在事前階段即已交代被告蔡杰諳參與計畫,亦欠缺其他被告曾經要求被告蔡杰諳在計畫中負責運送毒品原料等情,依陳萬庭所述,鐘士閎不知道要製造毒品,只知道要接水,既然鐘士閎都不知製造毒品一節,遑論與陳喆濬同屬下屬定位的被告蔡杰諳更不可能知道甲胺水係供作製毒原料 使用,復以陳萬庭於審理中亦證稱僅告知被告蔡杰諳要接水,並沒有告知用途。因而,依據被告蔡杰諳所接觸之資訊量,足認被告蔡杰諳對於製毒計畫無從知悉,且被告蔡杰諳本案約定報酬,參酌陳喆濬已取得之酬勞,依社會通念應屬合理。被告蔡杰諳不可能在只有接觸甲胺水的情況下,即已具體產生運送物即將供作MDMA的想像,在其沒有接觸過製程的情況之下,認知甲胺水是供作清潔劑原料的說法並非不合常理,準此尚難逕以被告蔡杰諳運送甲胺水的行為就認定有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被告蔡杰諳部分應諭知無罪判決。㈡被告林德凱之辯解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 ⒈訊據被告林德凱對於有在其住處查扣刮刀、刮勺等物品一情,固不爭執,惟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是陳萬庭的員工,陳萬庭是富芮源貿易公司的老闆,富芮源公司在嘉義,我是業務員,主要工作是在陳萬庭戶籍地三爪子坑路那邊,工作內容就是送貨、驗貨、交貨矽鐵原料。我不知道刮刀、刮勺為何會出現在房間內。..我只是買器具而已,是陳萬庭叫我買的。我去靜安路鐵皮屋1次,要去搬箱子 ,從馬路搬到門口,沒有進去裡面,坑頭製毒工廠是有時候要拿器材過去,陳萬庭請我去買的器材、原料,我會放到坑頭製毒工廠門口,不用交給特定人,有時候會放到陳萬庭住處,直接交給陳萬庭,那些都是封箱的,例如乙醇、丙酮、溫度計和量杯等,有到三爪子坑路旁的空地搬運過東西,有載器材到坑頭製毒工廠,受陳萬庭指示將器材交給方志倫云云。 ⒉辯護人辯護意旨 ⑴被告林德凱與陳萬庭為老闆與員工之關係,平時即受陳萬庭指示處理各項事務,其固有出於老闆陳萬庭指示購買化學原料及相關工具,並將所購買之上開物品交予陳萬庭,惟被告林德凱自始不知上開物品用途為何,參酌陳萬庭、方志倫等人之供述亦可知彼等並未明確告知被告林德凱上開原料、器具之用途。 ⑵依證人陳萬庭證述可知,公司業務也有可能處理、使用到量杯這種器具,況且購買這些設備都是一般化工原料廠都可購買得到,不是違禁品,被告林德凱主觀上並沒有預見可能性幫老闆購買物品即是毒品所需用品,況且陳萬庭也未明確告知購買物品的用途,不能僅以被告林德凱幫陳萬庭購買相關物品設備,即認定有參與製毒。行動蒐證報告應無證據能力,縱認有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亦不充足,不能僅憑拍攝到被告林德凱汽車照片,即據以推論搬運的是甲胺水,或與其他共同被告搬運製毒所需的相關器具原料,或製毒所用的相關溶液,行動蒐證報告僅選擇性擷取照片,不足以證明被告林德凱確實有實質參與製毒過程。另查扣的刮刀跟刮勺,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驗證,亦有查無被告林德凱的指紋,而依證人陳萬庭、方志倫、金佑芳等人證述,足認刮刀或刮勺在被告林德凱搬進逢甲路房屋前即已存在,而該等物品可能為方志倫進行房屋水電工程過程中所遺留,並非被告林德凱所有。再參酌其他同案被告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鐘士閎等人,均為認罪表示,然其等無一指證被告林德凱亦有參與本案製毒,因此被告林德凱部分應給予無罪諭知。 ㈢被告彭奕翔之辯解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⒈訊據被告彭奕翔對於確實有承租長安街製毒工廠一情,固不爭執,惟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是彭奕凱叫我租長安街的地點,我根本不知道他們要做什麼云云。 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⑴被告彭奕翔雖知悉彭奕凱曾涉犯製造毒品案件,且確實有受彭奕凱請託處理事務,惟被告彭奕翔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所涉製造毒品相關情事並無從預見,遑論有製造毒品行為之故意。 ⑵被告彭奕翔與彭奕凱為手足,113年8月間,其等打算一同前往基隆工作,並有意共同居住,因而覓得基隆市○○路0○0號3 樓之租屋處,該處有隱私空間,又可互相照顧,遂決定由被告彭奕翔出面與房東接洽及簽約。於113年8月底,彭奕凱向被告彭奕翔表示另有租屋需求,因而由被告彭奕翔於113年9月初出面為彭奕凱承租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房屋(即長安街製毒工廠)。其後,被告彭奕翔僅知彭奕凱較常出沒長安街租屋處,被告彭奕翔有時會前往拜會,或受彭奕凱所託購買日常用品,而停留於該租屋處,就被告彭奕翔所見,該處僅為一般住宅,無法預料該處可能涉及不法。被告彭奕翔於前往長安街該租屋處時,屋內有多個房間,並非開放式空間,被告彭奕翔活動範圍僅有公共空間,且公共空間除一般家具外,多為紙箱包覆之物被告彭奕翔無從知悉該物品為何人所有,迄至彭奕凱遭逮捕,被告彭奕翔始驚覺彭奕凱恐涉嫌製造毒品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鐘士閎等人供述如上,且有乙壹㈠㈡㈢等證據及扣案物可佐,一如前 述。被告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有參與部分客觀行為,並未爭執,其等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被告蔡杰諳部分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陳萬庭於①警詢供稱:甲胺水我直接向中國賣 家下訂,我叫他們將貨品送到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106 巷的瑞慈宮下面旁邊有條路裡面的空屋(按:即新北市○○區 ○○○○路000號之1空屋),我忘記確實地址,進貨前我有去過 ,到貨後,我叫綽號「阿貴」的朋友去載到基隆市八斗子的倉庫,這個倉庫是我叫「阿貴」去租的,我有去過1、2次。..蔡杰諳就是「阿貴」,他負責領甲胺水及租借基隆市八斗子倉庫。..我有豐稔街倉庫的鑰匙,蔡杰諳也有豐稔街倉庫的鑰匙,據我所知,該倉庫鑰匙只有兩副,因此要把甲胺水從該倉庫拿出來只能透過我或蔡杰諳。..甲胺水需要冷藏,我就請鐘士閎及「阿貴」蔡杰諳去找一個倉庫具有冷藏設備,可以來儲存這些甲胺水,豐稔街倉庫本來就有冷藏設備,但我們還有另外安裝另一組冷藏設備來儲存這些甲胺水..進口的甲胺水我只有交代鐘士閎和蔡杰諳去處理等語(偵二卷第44頁至第45頁、第53頁、偵十一卷第123頁至第125頁);②偵查中稱:甲胺水寄送到三爪子坑路,一個山裡的小屋,因為我中國的朋友說這個物品離開貨運站就可能被查扣,抓到會被沒收、罰錢,所以才要放到無人居住的三爪子坑路的小屋..八斗子的倉庫就是豐稔街上。(問:所以你請物流公司將甲胺水送到三爪子坑路的廢棄屋前,你叫何人去接貨?)我直接用FACETIME聯繫阿貴即蔡杰諳,叫他去接貨,中間沒有透過其他人。(問:阿貴如何接貨?)我就交代給他,我叫他自己想辦法去接貨,豐稔街八斗子的倉庫,我叫「阿貴」去承租的。..我跟他說是一種水,找到會被罰錢..但不會有事..關於甲胺水的運送是我自己跟阿貴即蔡杰諳聯繫的,因為蔡杰諳說他想要賺錢。..我有叫蔡杰諳去接貨,..也有請鐘士閎聯絡蔡杰諳去接貨..我以1公噸10萬元的報酬給 鐘士閎,..我自己有聯絡蔡杰諳,後面才請鐘士閎幫忙聯繫蔡杰諳..八斗子的倉庫是蔡杰諳去租的,租金我先支付等語(偵二卷第150頁、第155頁、偵四卷第44頁);③本院審理中證述:當時找蔡杰諳時,沒有說那麼多,是請鐘士閎跟他說..蔡杰諳只問我違不違法,我說不違法,他說好,我就離開,..之後是請鐘士閎跟蔡杰諳聯絡..(問:有關於承租豐稔街倉庫作為儲放甲胺水的儲存倉庫,是何人決定及安排?)我是請鐘士閎跟蔡杰諳找有無冰庫的地方等語(本院卷四第45頁)。 ⒉證人陳喆濬於①警詢稱:今(113)年8月左右開始,「鍾哥」 (按:即被告鐘士閎)會請我去瑞芳一個深山裡載藍色桶子,但那些藍色桶子都有用紙箱包起來,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但是我每次搬的時候,都覺得臭臭的,有點像魚腥味或是發霉的味道,我替「鍾哥」搬了3次總共約50、60箱這個臭 臭的東西,..我載完那些桶子後,一開始是先載去新北市瑞芳區𫙮魚坑路上一個兩層樓的透天厝內下貨,一樓可以貨車 直接開進去,我每次去的時候,有一個「鍾哥」找來的叫「阿貴」的人會幫我開門,有兩次去山上領貨時,「阿貴」都會在現場幫我接洽,蔡杰諳就是「阿貴」,我跟蔡杰諳是透過「鍾哥」認識的,我每次來載貨就是有這個人在那邊等我。(經提示113年8月7日照片)我記得當天上山去載貨之前 ,阿貴跟我說好像有被人家查,阿貴跟我抱怨說他被「鍾哥」罵,說「鍾哥」要他以車換車來做斷點,然後阿貴說他沒有達成「鍾哥」的要求...阿貴請我把車留著,鑰匙放貨車 側邊鐵箱,他們會處理這些貨物..我要讓他瞭解,所以拍照傳給他,阿貴看完叫我刪掉等語(偵一卷139頁至第152頁);②偵查中稱:113年9月24日是鐘士閎叫我去板橋載他,他說要去下貨,因為我車上有他的貨(兩桶箱子、1臺機器、 兩支鋼瓶),我去板橋時,沒有載到鐘士閎,是1名弟弟上 車..我出發後,有跟蔡杰諳聯絡,蔡杰諳叫我開到平溪隧道,叫我一直開到他指定的地點,..我去山上載箱子下來,我有聞到很不好聞的味道,我有問過他們,鐘士閎說是酒的原料,我也有問過蔡杰諳,蔡杰諳沒有回應我,..第一次去山上搬東西時,蔡杰諳在現場,我第一次去載是蔡杰諳帶我去該處的..𫙮魚坑路的倉庫內的東西要全部搬走的前一天,是 蔡杰諳跟我說鐘士閎說有警察在查,..𫙮魚坑路倉庫的東西 載到豐稔街倉庫..前往新北市瑞芳區山區、豐稔街等處搬運箱子及器材等物品,是依鐘士閎跟「阿貴」指示,「阿貴」就是蔡杰諳等語(偵一卷第231頁至第235頁);並有陳喆濬與被告蔡杰諳的LINE對話畫面可佐(偵一卷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證人鐘士閎於偵查中證稱:蔡杰諳的部分是一開始陳萬庭就有去找他,但因為蔡杰諳可能車輛或是其他原因作不來,所以我又介紹陳喆濬給蔡杰諳,..工錢部分是陳萬庭拿給我,我再交給蔡杰諳跟陳喆濬。陳萬庭會交代我何時何地去載「水」,我再通知蔡杰諳和陳喆濬去載,有時候陳萬庭也會直接跟蔡杰諳聯繫。..陳萬庭有拿1支手機給我和蔡杰諳,我 拿到的手機是拿來跟陳萬庭聯繫的,現在這支手機我已經丟掉了,另外蔡杰諳那支手機,是蔡杰諳拿來跟貨運聯繫的,這支手機後來他有交給我,我還沒拿給陳萬庭,所以可能就是被扣的那支手機。..(問:是否還記得叫蔡杰諳跟陳喆濬去哪邊載「水」?)應該都是瑞芳區的某個空屋,因為我有給他們地址,地址是陳萬庭給我的。..豐稔街97號這個地址是我請蔡杰諳去租的,那時候是陳萬庭交代我請蔡杰諳去租,目的是要裝冷凍庫來放「水」。..有叫蔡杰諳去豐稔街載運藍色空桶丟棄,是陳萬庭交代的,藍色空桶是裝「水」的桶子。..因為工作程序很麻煩,且要搬很重的水,有懷疑所稱的「水」其實是違法物品,可能用於不法用途。陳萬庭有交代我做斷點,照陳萬庭的指示就是把東西載來載去,換地方。..製造斷點就是陳萬庭交代我跟蔡杰諳他們說,要在沒有攝影機的地方搬貨,地點都由陳萬庭指定,抓到貨會被沒收跟重罰,所以要製造斷點防止查緝..我記得我有跟蔡杰諳說過要在沒有攝影機的地方搬貨,還有這批貨違規不違法,抓到貨會沒收跟罰錢,要規避警察查緝。..還有說警察在查這批貨,因為陳萬庭有跟我說有一些「水」被警察扣起來,所以叫蔡杰諳換地點放「水」等語(偵十五卷第360頁至第363頁、第413頁至第416頁)。 ⒋復以,被告蔡杰諳亦自陳:7月底左右檳榔哥跟我說要我去找 倉庫,離瑞芳近,具有冷凍的冰庫..找到豐稔街97號..過兩個禮拜檳榔哥另外找冰櫃的廠商,要組更大的冰櫃,架設時,檳榔哥會叫我去倉庫開門..後來檳榔哥又叫我在豐稔街的兩個出口架設監視器及附屬的WIFI,架設監控應該是他們要看,這些硬體設備費用都是我先墊付..租豐稔街房東給我2 副鑰匙,一副自己保管,一副檳榔哥保管...檳榔哥就是鐘 士閎。..(經提示113年8月6日等日照片)好像有被司法單 位盯上,所以鐘士閎在那幾次貨物轉手過程中,要求我做比較多的斷點以避免遭司法單位追緝....與陳萬庭見面後過了約1週,鐘士閎以LINE聯繫我,約在臺北龍江街附近的85°C 前給我一支工作手機,要收貨前鐘士閎會用工作手機聯繫我等語(偵一卷第27頁至第28頁、偵十二卷第137頁);又稱 :陳萬庭問我想不想多賺錢,說有件違規但不違法的工作問我想不想參與,我就跟他說可以,他只有跟我說載水,就我當時認知我認為水應該就是化學物品..後續都是鐘士閎聯繫我等語(偵十二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⒌互參上情,被告蔡杰諳前往載運貨物(甲胺水)之處所係地點偏遠無人居住的空屋,且收領之貨物有類似魚腥味甚臭的味道(被告方志倫亦曾如是表示,參見偵十四卷第108頁) ,又僅為收領貨物竟需另以特別提供之行動電話聯絡,轉運至不同倉庫,亦需變換不同地點、車輛、變更行駛動線始能到達目的地,可見所收領載運之標的、空間、運送方式各節,均非比尋常,有別於一般正常貨運運送;尤以被告蔡杰諳已知悉可能遭司法單位監控,應已預見其自身所參與之分工不僅異於常情,甚有可能已涉及不法,猶繼續載運,並於陳喆濬載運時多次接洽,又進而依指示承租豐稔街倉庫,並負責在該處裝設冷凍櫃、架設監視器設備以儲放原料,不單如此,其尚且保管該處鑰匙(亦曾保管𫙮魚坑路倉庫的鑰匙) ,豐稔街倉庫內原料貨物僅能透過被告陳萬庭或被告蔡杰諳始能進出。益證其已預見可能有違法情形,猶接洽及參與搬運製毒原料、設備器材,更進而覓得儲放原料之倉庫,並保管該倉庫鑰匙而可以掌控原料儲存與進出,足認被告蔡杰諳所擔任之角色非僅單純之搬運工,其與被告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等人關係密切,而所分擔之行為,實質上已屬於製毒據點之一的控制人員。是以被告蔡杰諳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㈡被告林德凱部分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陳萬庭於①警詢稱:我有拿錢叫林德凱去化工 行買一些化學溶劑跟一些器具,但我沒有跟他說用途為何,買完之後我會先請林德凱送到我三爪子坑路的家,方志倫會過來拿,我再拿給方志倫,或是叫林德凱拿給他,..林德凱是我富芮源公司員工,是業務副理,主要工作內容是看進出口砂石的貨櫃進口狀況、與交貨的事情。除了林德凱外,沒有叫誰購買相關的化學物品等語(偵十一卷第129頁);②本 院審理中證稱:後來人手不夠,有時候會請林德凱幫我去收錢買我需要買的東西,..林德凱在公司的薪水,原本是3萬5加全勤快4萬元,後來又多加我的助理,一個月5萬元。..曾指示林德凱購買相關製毒的器具設備應該是酒精跟管子..買了之後,有時候放到我家,方志倫在的時候是直接給他。..林德凱在我們公司擔任業務副理,負責下貨櫃、出貨、進口報單等進出口業務,..一開始只是業務,後面我人不夠,他會幫我買一些東西,或是客戶的禮品。..送到的地點是鋼鐵廠,..客戶地點不定,有時送到人家家裡,有時送到公司,此次製毒工廠部分可能請林德凱送酒精、管子、燒杯等,有交過給方志倫,方志倫不是公司客戶,林德凱沒有問過我為何要送這些器材等語(本院卷四第54頁至第55頁、第57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方志倫於①警詢稱:林德凱是陳萬庭的員工, 會依陳萬庭的指示去買一些跟本案相關的器具後放在陳萬庭家,我再去陳萬庭家載那些器材到坑頭工廠等處,林德凱有去過坑頭工廠,..我記得林德凱有搬箱子過來,裡面有一些瓶瓶罐罐..楊智全也是陳萬庭的員工,但沒有幫忙買東西跟載東西等語(偵十一卷第219頁);②偵查中稱:林德凱幫忙 買溫度計等,有時候他會拿去坑頭11號或拿去陳萬庭位於三爪子坑路的家中,有時林德凱會直接拿給我,林德凱直接拿給我的時候,在這兩個地點可能都有拿給我..我的認知製毒器具來源應該就是陳萬庭提供的,因為陳萬庭叫林德凱買來的器具,就是拿來製毒用。..林德凱會幫忙買一些器具,例如:轉子、三角口瓶、溫度計,是陳萬庭叫他買的,有時他會拿去坑頭11號或拿去陳萬庭瑞芳三爪子坑路,有時林德凱直接拿給我。..陳萬庭提供的器具,通常都是我去找林德凱拿,因為都是林德凱轉交給我,林德凱交給我的地點不一定等語(偵三卷第196頁至第204頁)。 ⒊況且,被告林德凱亦不否認:①警詢稱:有時候方志倫也會叫 我幫他買個東西,但我都是自己一個人去城乙化工行或福昇化工儀器有限公司購買..。陳萬庭曾找我去方志倫在瑞芳區靜安路紅色鐵皮屋把放在路邊的箱子搬進鐵皮屋門口..陳萬庭曾叫我買鹽酸、溫度計、磅秤、燒杯等用品,我於富芮源公司負責的業務內容,不會用到上述物品等語(偵十二卷第67頁、第68頁);②於本院審理中稱:紅色鐵皮屋是方志倫住家附近,我去是因為陳萬庭叫我去那邊搬東西,搬什麼我不知道,搬東西就只是搬到路口而已,大約搬4、5箱,我去的時候,方志倫就在搬了。...我去靜安路鐵皮屋1次,要去搬箱子,從馬路搬到門口,沒有進去裡面,坑頭製毒工廠是有時候要拿器材過去,陳萬庭請我去買的器材、原料,我會放到坑頭製毒工廠門口,不用交給特定人,有時候會放到陳萬庭住處,直接交給陳萬庭,那些都是封箱的,例如乙醇、丙酮、溫度計和量杯等,有到三爪子坑路旁的空地單運過東西,有受陳萬庭指示將器材交給方志倫等情(本院卷一第120頁、第405頁至第406頁)。 ⒋佐以,113年9月24日在被告林德凱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0 ○0號5樓查扣之附表二編號142所示(即H2-04)刮刀、編號1 43所示(即H2-05)刮勺,係在該居所小孩房間查獲,而上 開扣案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檢出有PMK ethyl glycidate成分殘留、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及PMK ethyl glycidate成分殘留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該調查站114年5月22日航基緝字第11453514920號函檢送 之平面圖(偵二卷第243頁至第253頁、本院卷二第217頁至 第218頁)、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該局114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1330號函(偵五卷第181頁至第183頁)、編號H2-05扣案物鑑定圖譜(偵二卷第217頁)及本院勘驗筆錄暨擷取照片(本院 卷三第315頁至第320頁、第322之1頁至第322之17頁)等件 在卷可稽。證人金佑芳、方志倫雖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證稱:查扣之上開物品非被告林德凱夫妻所購買、係方志倫前於現場施工遺留云云,惟此節不僅與被告林德凱於偵查中所述:有可能是我帶小孩子去坑頭那邊烤肉,小孩子可能誤把放在該處的刮勺帶回去云云不符(偵十四卷第168頁),況且該 等物品並無具體特徵,被告方志倫如何得以辨識即為其施工時不慎遺留之物,甚且司法警察前往被告林德凱上址居所執行搜索時,被告林德凱現場陳稱:這些全部都是她(按:即金佑芳)在用的物品等語;證人金佑芳亦當場稱:..啊我那個「戳」牆壁的鏟子也是變成證物喔等語(本院卷三第320 頁)。亦即,上開證人此節證述核與被告林德凱遭搜索時,相關物品遭司法警察第一時間發現時,在場人之最初始反應截然不同,斯時在場之被告林德凱、證人金佑芳均異口同聲表示該等物品係證人金佑芳使用,而非立即表明係他人遺留現場之物,可見證人金佑芳、方志倫於本院上開證述核與客觀事證不符,即非可採。 ⒌輔以,在被告林德凱上址居所中所放置之包裹,經執行搜索人員拍攝該包裹面單畫面記載「龍騰風箏小舖」,核與司法警察在豐稔街97號查扣而尚未拆封提單收件人「龍騰風箏小舖」相符,此有照片可稽(偵二卷第199頁、第201頁、偵十三卷第103頁),何以竟如此巧合?參以,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49所示(即H2-11)IPHONE13藍色手機畫面確實有①8月24 日相片:三口燒瓶、冰庫、監視器、阿貴、冷氣等項之記載;②9月12日記事本截圖有「轉子加熱」、「乙醇」、「置頂 」、「管子」、「9/套筒300*3」及「檳榔200」等紀錄;③9 月11日記事本截圖有「拿0000000」、「乙醇6800」「管子 一罐1300」等記載(偵二卷第191頁至第195頁),被告林德凱於警詢中經提示上開資料後,亦表示與公司業務無關(偵二卷第176頁至第177頁)。 ⒍由上可知,被告林德凱原為被告陳萬庭所經營之富芮源公司業務副理,工作內容為下貨櫃、出貨、進口報單等進出口事宜,然而其依被告陳萬庭指示多次購買諸如乙醇、丙酮、溫度計、量杯等化工原料、器材,除交付被告陳萬庭外,並交付予被告方志倫,其此部分受託購買及送交之物品、對象、地點均與公司正常業務迥然不同,被告林德凱竟毫無探詢原因,所為已值存疑。再者,富芮源公司員工應非僅一名,而被告陳萬庭證稱本案採購製毒原料器具僅委託被告林德凱辦理,且於偵查中陳稱:林德凱為其遠房表弟,其將公司的現金400多萬元放置於林德凱家中保險箱等語(偵十四卷第125頁),又被告林德凱參與前往之地點遍及收領貨物地點、製毒工廠、儲存倉庫等重要地點,足見被告林德凱係經被告陳萬庭篩選具一定信賴關係而參與分工之人員,並非單純偶一受託採購,亦非僅為臨時經老闆糾集而毫不知情者甚明。況被告林德凱上址居所兒子房間內扣得之H2-04、H2-05之刮刀、刮勺均為製毒工具,且已檢出毒品先驅原料MDP2P成分、 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與在本案製毒工廠查扣物品送驗檢出之成分相同,可見該等物品與本案製毒工程息息相關,即便上開物品均未採得指紋,此節亦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林德凱之證據。互參上開各節,被告林德凱多次運送製毒重要原料、器材,且與被告方志倫等製毒關鍵人員會合,共同進出本案重要工廠、倉庫等處,上址居所亦扣得與本案製毒相關含有MDMA等成分殘留之製毒工具,堪認被告林德凱係被告陳萬庭等人信賴之參與分工者,其所為上開行為均屬於製造毒品過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被告林德凱辯解不知情云云,顯屬卸責之詞難以憑採。 ㈢被告彭奕翔部分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彭奕凱於①警詢供述:今(113)8月底到9月 初來基隆市○○區○○路0○0號簽約租屋,因為2樓在裝修,剛好 碰上方志倫在那邊做水電。..會來基隆租屋是因為這邊房租便宜、環境也不錯,所以決定租這邊。..我哥彭奕翔有時候會來住,方志倫及楊智全有時候會來聊天。..(問:你自今年113年9月5日起至9月7日,你與你哥哥彭奕翔曾多次一起 去長安街製毒工廠,並在該處停留數日,所為何事?)方志倫希望我哥哥在長安街製毒工廠正常進出、過夜,所以我就陪同我哥哥在那邊過夜..9月5日左右,方志倫叫我哥哥在那邊住幾天,假裝是有正常人進出的樣子,我則陪同我哥哥在那邊一起居住;我們當時在那邊搬了很多的紙箱進去,我並沒有打開這些紙箱,但我確定紙箱內都是化學溶劑;我跟哥哥也曾買不少冰塊進去長安街製毒工廠的冷凍櫃存放,..9 月5日那次是我第一次進去,在我進去2樓最裡面的房間內,就已經擺好很多疑似裝有製毒器具的紙箱..。有次方志倫載我跟我哥彭奕翔到長安街工廠,由我哥哥彭奕翔跟房東簽租約,當時沒有說租這個地方要幹嘛,只說租好以後方志倫說我跟我哥哥彭奕翔可以住在這裡,租金跟押金都是方志倫當面給我,後續方志倫曾開貨車跟他的白色轎車到長安街工廠,載著一堆箱子跟器具放進屋裡,請我哥幫忙顧,有次方志倫請我哥幫他買冰塊,放進長安街工廠的冰箱裡,..我印象中除了方志倫、我哥跟我以外,沒有其他人到過長安街工廠等語等語(偵十一卷第261頁、第297頁、第299頁、第315頁);②偵查中稱:方志倫有來月眉路找我,所以我哥也認識方志倫。..有去過長安街292號,當時是方志倫請我哥哥買 冰塊過去給他,我哥哥騎機車載我。..方志倫叫我哥哥彭奕翔在長安街那邊住幾天,我不知道方志倫怎麼跟我哥哥說的(偵一卷第375頁、第376頁、偵三卷第251頁);並具結證 稱:當時是方志倫告訴我這個地址,然後我請彭奕翔去租,..方志倫有拿錢給我,印象中有把錢拿給彭奕翔去簽約,..有人要去長安街292號搬沙發等家具,所以叫彭奕翔去開門 ,我就去陪彭奕翔等語(偵十五卷第387頁至第389頁);③本院審理中稱:彭奕翔也認識方志倫..長安街那個是方志倫同時找我們兩個一起租這個地方,是方志倫已經先看好那個地方,他請我們2人去租等語(本院卷一第106頁至第107頁 )。被告方志倫雖否認係伊主動要求彭奕凱、彭奕翔於長安街製毒工廠製造正常進出過夜之情,惟亦未否認有該等情形(偵十四卷第109頁)。佐以,113年9月8日(或9日)被告 彭奕翔確曾騎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搭載被告彭奕凱攜帶冰塊或獨自騎乘上開機車載運橘色大型塑膠桶前往長安街製毒工廠一節,為被告彭奕凱是認在卷,且有照片可稽(偵一卷第314頁至第315頁、偵十三卷第157頁,經提示偵一卷 第327頁照片令其辨認)。核與被告彭奕凱經查扣之手機照 片截圖所示手寫筆記所載:冰塊、手套、純水等情相符(偵一卷第321頁,另有取出等畫面)。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方志倫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請彭奕凱幫我去租一個倉庫,彭奕凱再請彭奕翔出面承租,我有載他們二人去簽約,這個倉庫就是長安街292號。房租的錢是我出的 ,租長安街這屋的目的就是要放一些製毒的器材和瓶瓶罐罐,我可能會去住,也有說他們兩人也可以去住。彭奕翔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詢問為何要租倉庫,我們是8、9月去租的,只有付了2個月的押金跟1個月的房租。有幾次我載東西到長安街時,彭奕翔有在現場,彭奕翔沒有問我裡面裝什麼等語(偵十五卷第349頁至第351頁);且稱:在坑頭11號、長安街292號這兩處都有製作MDMA。..應該是有不同的工序,會 在不同的場地去進行。..(經檢察官提示偵六卷第119頁、127頁照片即物流業者派送之箱裝包裹貨物)有看過,箱子內裝的東西滿臭的,製毒的時候,有用過這個,但我不清楚哪一個環節要用到等語(偵三卷第197頁、偵十四卷第108頁)等語。 ⒊佐以,長安街製毒工廠確實為被告彭奕翔所承租一節,為被告彭奕翔是認在卷(偵十五卷第338頁),復經方志倫、彭 奕凱證述如前,亦有租賃契約書扣案可憑(附表二編號154 ,偵十五卷第145頁照片)。且被告彭奕翔亦不否認其與基 隆並無地緣關係,弟弟彭奕凱羈押前去月眉路與之同住,曾騎乘機車載運橘色大型塑膠桶、與彭奕凱載運冰塊前往長安街製毒工廠、協助搬冰箱及在長安街製毒工廠夜宿。且亦有曾經懷疑過彭奕凱請伊幫忙的事情是在從事不法的事情,但沒有過問等情(偵十五卷第338頁至第340頁、第406頁頁) 。綜上各節互參,被告彭奕翔與基隆地區並無任何地緣關係,而彭奕凱既然在113年8月底9月初,甫於基隆市信義區月 眉路租屋居住,被告彭奕翔亦偶爾前往暫住,則有何必要短期間內迅即再於基隆地區另行租屋居住,且方志倫、彭奕凱均不願出面,掩飾實際使用人之真實身分,甚而應邀前往長安街處所佯裝居住之假象,而被告彭奕翔竟未質問原因(經檢察官再三確認是否自始至終均未向彭奕凱質問上情,被告彭奕翔均表示未曾詢問。偵十五卷第339頁、第341頁),凡此種種,顯與常情有違。復以,被告彭奕翔與製毒重要人員彭奕凱為同胞手足,且被告彭奕翔亦明知彭奕凱前曾因製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何以上開實屬詭異之舉動,被告彭奕翔毫無質疑確認?衡情,製造毒品係政府嚴厲查緝之非法犯行,罪責非輕,一般而言,參與製毒者多需另覓居處以外地點作為製毒工廠或儲存倉庫,以避免遭鄰居發覺檢舉為檢警查獲,且關於製毒工廠之所在,更屬隱密之處,為避免犯行曝光,應會避免讓共犯以外之不相干人士知悉製毒環境各節,然被告彭奕翔卻可隨意進出製毒工程至為重要之製毒工廠,甚而於製毒工廠夜宿,顯見被告方志倫、彭奕凱對於被告彭奕翔毫不避諱,被告彭奕翔必當已預見上情,始未加以質疑,且與被告方志倫、彭奕凱具有相當信賴基礎及緊密關係,而屬於製毒環節之重要參與者。是被告彭奕翔所辯,難以採信。 ㈣此外,並有上開乙壹㈡、㈢所列證據可佐(經認定無證據能力 部分除外)。參酌上開證據,堪認被告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上開所為置辯,均非可採。綜上,被告蔡杰諳、林德凱、彭奕翔部分事證明確,其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均堪認定。 三、另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林德 凱及其辯護人聲請勘驗113年8月17日、29日、9月9日、12日之行動蒐證之完整照片、影像部分,以證明被告林德凱於上開日期之行動軌跡是否足認其與陳萬庭、方志倫共同參與製毒行為等情(本院卷一第417頁、本院卷三第263頁至第264 頁);及聲請勘驗113年9月24日搜索被告林德凱瑞芳區逢甲路住處之錄影檔案(除本院業已勘驗之部分外),以確認H2-05係於何處搜索扣押一情(本院卷三第264頁)。然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於114年7月25日航基緝字第11450522120號函覆:有關113年9月24日搜索被告林德凱 位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錄影檔案,除已提供之錄影 紀錄影像外,無其他錄影紀錄影像等情(本院卷三第283頁 )。且參酌被告、證人等人上開供述,併同如上所示證據,本案事證已明,被告林德凱犯行洵堪認定,本院認上開聲請調查之事項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駁回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附此敘明 。 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萬庭等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均足為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丙、論罪科刑 壹、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 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 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運用各種原、物料或方法予以加工,製成其特定目的之產品,所採取之一切措施。且該製造行為常係一連串之繼續舉動或歷程,若產品初經完成,復施以純化,或液化、結晶等求其精進之加工,仍屬製造之一環。至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違反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斷,凡製成客體,已具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80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有關毒品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標準,應以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亦即所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造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因此,若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出毒品成分,表示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際上供施用或販賣之目的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794號、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此觀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即明,並未限定其型態為固體、液體,而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5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94①(即K-20)量杯(10個其中編號K-20-2部分 )經檢驗出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MDP2P成分殘留,如附表 二編號61(即D-20)不明液體、編號6(即A-6)機器攪拌器、編號30①(即A-30)夾鏈袋(其中編號A-30-2部分)、編號46(即D-5)羥基雙羥萘酸、編號59(即D-18)瓦斯爐、 編號175①(即K-1)塑膠籃(其中編號K-1-1部分)、編號17 9(即K-5)電熱器、編號186(即K-12)玻璃壺、編號210①(即K-36)白色空桶(抽樣2個均含)及編號219(即K-45)鐵盤等物,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等情,有前開鑑定書之鑑定結果在卷可查(詳附表二說明欄),可見被告等人在坑頭製毒工廠等製毒處所,已將提煉出之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MDP2P,再行利用其他原料、設備經由化學作 用,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制之第二級毒品MDMA,揆諸上開說明,其等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顯然已達既遂之程度。 貳、是核被告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蔡杰諳、林德凱、鐘士閎、彭奕翔等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等人因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中,先行提煉出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MDP2P,再完成第二級毒品MDMA之製造,其等固係以一個毒品製造之行為同時該當於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二罪之構成要件,然因上開各罪所保護者,均為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全之同一社會法益,且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過程中,當亦伴隨實現製造第四級毒品MDP2P,而符合製造第四級毒 品之構成要件,論以罪責較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既遂罪,即足以完全評價該行為之不法內涵,製造第四級毒品行為部分,即當然被吸收而不再論罪(參酌最高法院101年度臺 上字第5587號判決意旨),又製造完成後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等人於113年8月間至113年9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於坑頭製毒工廠、長安街製毒工廠等地,以上述方式製造上開第二級毒品,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單一犯意賡續而為,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就各階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論以接續犯一罪。 參、又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而已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則該行為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572號判決意旨參照 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320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多數人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彼此分工協力共同實現犯罪行為,互為補充而完成犯罪,此即學說上所稱「功能性之犯罪支配」;在「功能性之犯罪支配」概念下,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其中部分行為人雖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所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對於實現犯罪目的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故共同正犯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49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蔡杰諳、林德凱、鐘士閎、彭奕翔等人就上述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互將對方行為視為自己行為之支配關係,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鐘士閎之辯護人為被告鐘士閎利益辯護稱:被告鐘士閎所參與之行為僅應評價為幫助犯等語,惟查:證人陳萬庭於警詢稱:113年中旬我問蔡杰諳要不 要搬水,我沒有告訴他是甲胺水,蔡杰諳答應後,我就請鐘士閎跟他聯絡,後續甲胺水進口都是鐘士閎處理,至於如何及何時收領,都是鐘士閎負責,我不會過問..甲胺水轉運的過程全部都是鐘士閎處理,我對這些細節都不知道..但最後甲胺水貨物一定會到豐稔街等語(偵十一卷第123頁、第128頁、第129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有關於收取化 學原料的儲存地點是何處,儲存地點轉移之事宜是你交由鐘士閎決定還是你決定後交辦給鐘士閎處理?)有時候我會跟鐘士閎講地點,有時候他自己處理的等語(本院卷四第50頁)。足認被告鐘士閎對於收領、搬運甲胺水等聯繫事項,仍有部分決定權,並非完全依照指示行事而已。佐以其他共同正犯所述,可見被告鐘士閎對於整體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其所參與分工者,乃製造毒品過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自應與其他被告共同負責,而屬共同正犯。被告鐘士閎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所援引之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 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9號 ),該案例論以幫助犯之行為人所參與之行為態樣核與本案被告鐘士閎於本案情節中所擔任之角色分工、參與程度各節並非相同,尚難比附援引,是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尚有誤會。 肆、減輕事由 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陳萬庭、彭奕凱、方志倫、鐘士閎等人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參見前述乙、壹、一所述),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意旨相符,爰依該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伍、本案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另被告陳萬庭之辯護人、被告彭奕凱之辯護人、被告方志倫之辯護人、被告鐘士閎之辯護人均認為被告等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本院卷四第146頁、第177頁、第193頁至 第195頁、第147頁、第236頁、第148頁、第153頁)。惟查 :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 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查被告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鐘士閎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被告 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鐘士閎等人合於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而依被告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 鐘士閎等人於本案之情狀(詳後述),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其等間參與分工情節,依其等之犯罪情狀以觀,本院認為被告陳萬庭、方志倫、彭奕凱、鐘士閎等人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已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上開被告4人如犯罪事實欄一 所示犯行,均毋庸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是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均未允恰。 陸、爰審酌被告陳萬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貿易工作,離婚,育有1名子女,年17歲,父母均健在,需其扶養 ,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彭奕凱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會計工作,未婚,尚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健在,不需其扶養,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方志倫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電,已婚,尚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健在,但不需其扶養,岳父母均過世,勉強維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蔡杰諳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外送員,未婚,尚未生育子女,母親健在,不需其扶養,勉強維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林德凱自陳:二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公司業務,已婚,育有2名子女,分 別為就讀國小3年級、1歲多,父母及岳父母均健在,都不需要其扶養,一般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鐘士閎自陳: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室內裝潢,將於10月結婚,尚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健在,不需其扶養,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彭奕翔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於夜市賣地瓜球營生,未婚,尚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健在,父親需其扶養,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並無明顯不足或較一般人低落之情形,對於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製造已有認識,且毒品之流竄、濫用,業經廣為新聞媒體報導,且為政府機關加強遏止擴散,而製造毒品行為更為毒品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致使買受之施用者更加產生依賴性及成癮性,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社會安樂國家富強之整體法益受損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嚴重戕害國民之身心健康,危害社會非輕,其等竟為圖個人私利,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又審酌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場所範圍、製造過程使用之機具原料、成品情形、及該等物品之數量,於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毒氣或有害物質影響週遭環境,行為實不足取,與其等參與分工情節、程度之輕重,被告彭奕凱前曾因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科刑執行之紀錄,另被告方志倫前曾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科刑執行之紀錄,及其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核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丁、沒收 壹、違禁物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6(即A-6)機器攪拌器、編號30①(即A-30)夾鏈袋(其中編號A-30-2部分)、編號46(即D-5)羥基雙羥萘酸、編 號59(即D-18)瓦斯爐、編號61(即D-20)不明液體、編號143(即H2-05)刮勺、編號175①(即K-1)塑膠籃(其中編號K-1-1部分)、編號179(即K-5)電熱器、編號186(即K-12)玻璃壺、編號210①(即K-36)白色空桶(抽樣2個均含)及編號219(即K-45)鐵盤等物,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等情,有前開鑑定書之鑑定結果在卷可查(詳附 表二說明欄),上開物品因均已附著毒品MDMA,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未構成刑事犯罪者而言;倘屬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規定而為沒收,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889號、99年度臺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4①(即K-20)量杯(10個其中編 號K-20-2部分)經檢驗出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MDP2P成分 殘留,又上開容器均難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貳、犯罪所用之物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9、21至29、30②、31、36、42至45 、47至54、56至58、60、62、64、69、78、79至82、115、135、139、140、142、144、149、156、157、159至162、164、166、167、170、172、175②、176至178、180至184、187至191、193、194②、195至198、200、201、204至206、209、210②、211、212、214至217、221所示等物,均為被告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或聯絡過程所用之物(詳附表二說明欄、與本案有無關聯欄之敘明),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本案中宣告 沒收之。 參、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陳萬庭於警詢稱:我在甲胺水剛開始進口的時候,有給鐘士閎10萬元,作為搬運酬勞及相關費用,我沒有給蔡杰諳錢,他的部分應該是鐘士閎再分潤給他的等語(偵十一卷第125 頁):被告鐘士閎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長安街的冷氣、鐵捲門都是我裝的、豐稔街冷凍庫是我請蔡杰諳安排裝的,全部獲利大概10萬元,包括載運甲胺水,報酬是陳萬庭給我的,他還有給我搬家公司及蔡杰諳的費用,蔡杰諳的費用約領了7萬元,實際到手約4萬元,蔡杰諳的費用有用轉的也有拿現金給他,都是透過我給蔡杰諳等語(本院追加卷第87頁);被告蔡杰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稱:已向鐘士閎收取報酬6萬 元等語(偵十二卷第137頁、偵十四卷第176頁〔並有匯款交易成功之手機畫面擷取照片,偵十二卷第263頁〕);於偵查 及本院訊問時稱:我總共載了不到兩噸,前後兩個月共拿到6萬元左右的報酬等語(本院卷一第125頁)。被告陳萬庭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證述:(如何交付報酬?)我給鐘士閎,請鐘士閎給蔡杰諳等語(本院卷四第49頁)。依據卷存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鐘士閎、蔡杰諳收取報酬之確切數額各為何,參酌被告鐘士閎等人上開供述,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推認被告鐘士閎、蔡杰諳本案之犯罪所得分別為4萬元、6萬元,此部分雖均未扣案,然既屬上開被告2人因犯罪所獲之財物,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過苛調節 條款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宣 告沒收、追徵。其餘被告部分,尚無證據證明彼等業已獲取犯罪所得,此部分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肆、至於其他扣案物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直接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檢驗出其他毒品成分部分,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國瑋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則宇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製毒工廠、倉庫所在): 編號 名稱 所在地點 所有或承租人 用途 所在位置照片 1 靜安路鐵皮屋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路○○○0地號: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 方志倫提供其父所有 製毒原料儲存倉庫 本院卷三第415頁 偵二卷第345頁 2 內湖潭美街倉庫 臺北市○○區○○街000號之房屋 鐘士閎提供 製毒原料中轉倉庫 本院卷三第405頁至第407頁 3 𫙮魚坑路倉庫 新北市○○區○○○○路00號之房屋 偵六卷第120頁至第122頁 4 豐稔街倉庫 基隆市○○區○○街00號之房屋 蔡杰諳承租 裝設冷凍及監控設備以作為「甲胺」之最終儲存倉庫 本院卷三第408頁 偵二卷第323頁 5 坑頭製毒工廠 新北市○○區○○00號之房屋 陳萬庭提供 毒品製造工廠。 偵二卷第335頁 6 長安街製毒工廠 基隆市○○區○○街000號之房屋 彭奕翔承租 本院卷三第417頁、偵十三卷第157頁、偵六卷第158頁至第159頁 7 其餘相關地點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106巷瑞慈宮下面旁道路裡面的空屋(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空屋,亦即收領甲胺水包裹收件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256之9號旁之空屋) 偵二卷第291頁至第293頁、偵六卷第113頁至第118頁。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現場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說明 (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出處) 與本案有無關聯 是否沒收  (沒收依據) 備註 1 A-1 疑似甲胺透明不明液體(塑膠瓶)1瓶 ⑴經檢驗含甲胺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A-2-1至A-2-2 丙酮2桶 ⑴經檢驗均含丙酮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3 A-3 丙酮(冰箱)1桶 ⑴經檢驗含丙酮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4 A-4 甲苯1桶 (扣押物品目錄表雖記載甲醇,然經檢驗實為甲苯) ⑴經檢驗含甲苯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5 A-5 各項器具1箱(含編號1-28) ⑴隨機抽樣3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6 A-6 機器攪拌器1臺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7 A-7 對甲苯磺酸甲酯1桶 (扣押物品目錄表雖記載對甲苯,然經檢驗實為對甲苯磺酸甲酯) ⑴經檢驗含對甲苯磺酸甲酯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8 A-8 胺水1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胺水。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9 A-9 二甲基亞楓(DMSD)1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二甲基亞楓。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0 A-10 碘鹽2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食鹽。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1 A-11 活性炭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活性炭。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2 A-12-1至A-12-2 不明液體(無水乙醇)2瓶 ⑴經檢驗均含乙醇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3 A-13 乙酸乙酯6罐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乙酸乙酯。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4 A-14 二甲基亞楓(DMSD)5罐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二甲基亞楓。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5 A-15 氫氧化鉀1罐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氫氧化鉀。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6 A-16 低溫循環水槽1臺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⑶查扣時並無存留物品或殘留(本院卷三第277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4年7月21日航基緝字第11453521620號函)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7 A-17 不鏽鋼金屬反應釜1臺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8 A-18 錐形瓶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9 A-19 磅秤3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20 A-20 包裝袋(紅)1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21 A-21 濾紙1包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22 A-22 布氏漏斗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23 A-23 鍋杓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24 A-24 不鏽鋼桶3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25 A-25 托盤5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26 A-26 量筒1支 (起訴書誤載為不鏽鋼桶3個,逕予更正)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27 A-27 酒精計1支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28 A-28 加壓馬達1臺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左列物品係自坑頭製毒工廠查扣,該處非方志倫住居處所,應係與製毒過程有關)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29 A-29 研磨機1臺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30 A-30 夾鏈袋6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其中該局編號A-30-1未檢出,編號A-30-2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89頁)。 ①編號A-30-2部分,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②其餘部分,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31 A-31-1至A-31-2 氫氣鋼瓶2支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32 A-32 疑似毒品結晶1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33 A-33 景立尚鑰匙4支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34 A-34 彭奕凱鑰匙及磁扣3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三第423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35 A-35 彭奕凱手寫筆記1頁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36 A-36 彭奕凱IPHONE手機(綠)1支 無。 有關聯(方志倫交付予彭奕凱,以供其等2人聯繫使用,本院卷三第423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37 A-37 景立尚IPHONE 15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38 A-38 陳喆濬IPHONE X手機(白)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39 A-39 陳喆濬IPHONE 7 PLUS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40 A-40 陳金印IPHONE 14 PRO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41 A-41 陳金印平板IPAD AIR 1臺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73-275頁、第277-280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42 D-1 橘色塑膠桶1箱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43 D-2 溫度計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44 D-3 氫氧化鈉(小包)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氫氧化鈉。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45 D-4 氫氧化鈉(大包)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氫氧化鈉。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46 D-5 羥基雙羥萘酸(起訴書誤載為羥基雙羥萘輕酸,逕予更正)1臺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89頁)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47 D-6 湯杓(長柄杓)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48 D-7 剪刀2支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49 D-8-1至D-8-8 除臭機8臺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50 D-9-1至D-9-2 純水空瓶2罐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51 D-10 口罩1片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52 D-11 手套1雙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53 D-12 小蘇打粉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碳酸氫鈉。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54 D-13 除臭機濾網8個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55 D-14 電子菸加熱器1具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殘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直接關聯。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56 D-15 除臭機電源線8條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89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57 D-16 大冰桶1箱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58 D-17 藍色塑膠籃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59 D-18 瓦斯爐1臺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60 D-19 防毒面具1盒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61 D-20 不明液體1罐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約10公克)。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⑷編號D-20扣案物鑑定圖譜(偵三卷第185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62 D-21 疑似裝載化學溶液空瓶6個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85-387頁、第389-390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63 E-1 二手物品估價單1紙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89頁,第266頁。偵十一卷第17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64 E-2 筆記4張 無。 有關聯。 (購買甲胺水之紀錄,可認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偵十一卷第18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65 E-3 現金新臺幣1,000元紙鈔486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266頁。偵十一卷第1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66 E-4 現金新臺幣100元紙鈔6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67 E-5 現金新臺幣500元紙鈔2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68 E-6 玫瑰金色IPHONE 6S PLUS 手機1支(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祥益源公司所有)。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69 E-7 紫色IPHONE 12手機1支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無。 有關聯(聯絡購置原料、交付設備所用,偵二卷第45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2頁、本院卷二第266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70 E-8 金色IPHONE 14 PRO手機1支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本院卷二第266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71 E-9 黑色IPHONE 11手機1支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72 E-10 黑色IPHONE X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73 E-11 黑色IPHONE 11手機1支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74 E-12 黑色IPHONE 10手機1支(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75 E-13 手機SIM卡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76 E-14 手機SIM卡包裝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77 E-15 不明粉末咖啡包3袋 ⑴隨機抽樣1包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91-393頁、第395-396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78 I-6 蔡杰諳隨身鑰匙2串 無。 有關聯(豐稔街倉庫鑰匙,本院卷二第84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頁、第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79 I-2-1至I-2-152 甲胺水152箱 ⑴經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2箱檢驗均含甲胺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頁、第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80 I-7 監視器主機1組 無。 有關聯(鐘士閎委託蔡杰諳裝設於豐稔街倉庫,本院卷二第85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頁、第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81 I-8 WIFI主機1組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頁、第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82 I-9 電腦螢幕1組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63-67頁、第71頁);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83 F-1 MAC筆電1臺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267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84 F-2 MAC筆電(含充電線)1組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85 F-3 ASUS筆電1臺 (序號:M7NOCX12H691294)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86 F-4 SERIAL ATA USB硬碟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87 F-5 SIM卡3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88 F-6 SIM卡卡殼8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 89 F-7 台新銀行USB 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 90 F-8 現金馬幣100令吉紙鈔116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 91 F-9 現金馬幣50令吉紙鈔98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 92 F-10 現金馬幣5令吉紙鈔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 93 F-11 現金馬幣1令吉紙鈔3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 94 F-12 陳萬庭桌機資料光碟1片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 95 F-13 翔益源有限公司印章3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 96 F-14 富芮源公司買賣合約書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 97 F-15 資政通商公司資料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 98 F-16 宏協欣企業相關文件2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 99 F-17 第一銀行外匯水單3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 100 F-18 翔益源公司相關文件4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 101 F-19 支票存根1本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9。 102 F-20 林德凱停車位租賃合約1本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 103 F-21 聯絡資訊筆記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 104 F-22 林德凱租賃合約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 105 F-23 楊智全帳戶存款憑證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 106 F-24 山海關V棟12樓租賃契約1本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4。 107 F-25 製毒筆記3張 無。 (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筆錄,據被告陳萬庭供稱:係方志倫遺留於其住處等語,偵十一卷第20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5。 108 F-26 筆記9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6。 109 F-27 真空包裝機1臺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7。 110 F-28 真空包裝袋1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8。 111 F-29 真空包裝袋2捲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9。 112 F-30 現金日幣10,000元紙鈔3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0。 113 F-31 現金日幣5,000元紙鈔1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1。 114 F-32 現金日幣1,000元紙鈔5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7-11頁、第15-19頁);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2。 115 C-1 藍色IPHONE手機1支 (含+00000000000 SIM卡1張) 無。 有關聯。 (被告鐘士閎稱係陳萬庭提供予蔡杰諳聯繫載運甲胺水使用。偵十五卷第360頁至第361頁、第416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116 C-2 金色IPAD 1臺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偵十五卷第359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 117 C-3 不明液體2瓶 ⑴經檢視檢品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瓶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19.90公克,驗餘淨重18.42公克,愷他命純度1.17%,純質淨重0.23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 118 C-4 藥丸2粒 ⑴經檢視檢品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粒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淨重0.44公克,驗餘淨重0.22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4。 119 C-5 大麻1包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0.67公克,驗餘淨重0.66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5。 120 C-6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25.32公克,驗餘淨重25.28公克,純度78.14%,純質淨重19.79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6。 121 C-7 煙彈3顆 ⑴經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及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7。 122 C-8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19.95公克,驗餘淨重19.85公克,純度39.75%,純質淨重7.93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8。 123 C-9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2.73公克,驗餘淨重2.70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9。 124 C-10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95公克,驗餘淨重1.89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0。 125 C-11 使用過的針筒(起訴書誤載為針頭,逕予更正)1支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殘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1。 126 C-12 煙油1瓶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及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淨重58.61公克,驗餘淨重56.98公克,美托咪酯純度6.22%,純質淨重3.65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2。 127 C-13 煙彈頭1包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3。 128 C-14 磅秤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4。 129 C-15 景立向筆芯盒1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5。 130 C-16 景立向名片19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6。 131 C-17 景立向信件1份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7。 132 C-18 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8。 133 C-19 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379-381頁、第383-384頁);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9。 134 I-1 蔡杰諳之灰色IPHONE 13 PR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8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81-85頁、第89頁);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 135 I-2 蔡杰諳之白色(起訴書誤載為灰色,逕予更正)IPHONE X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無。 有關聯(鐘士閎交付蔡杰諳,供作聯繫載運甲胺水使用,本院卷一第379頁、本院卷二第85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81-85頁、第89頁);起訴書附表七編號2。 136 I-3 豐稔街租屋公證書97號1本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直接關聯(本院卷二第85頁至第86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81-85頁、第89頁);起訴書附表七編號3。 137 I-4 加熱器2支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91-95頁、第99頁);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 138 I-5 疑似依托咪酯液體1瓶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及微量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驗前淨重440.86公克,驗餘淨重438.82公克,異丙帕酯純度1.97%,純質淨重8.68公克)。 ⑵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010610號函(偵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同上。 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91-95頁、第99頁);起訴書附表八編號2。 139 H2-01 封口機(未使用)1臺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 140 H2-02 電子磅秤(已使用)1臺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2。 141 H2-03 電子磅秤(未使用)7臺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3。 142 H2-04 刮刀(已使用)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但檢出有PMK ethyl glycidate成分殘留。 ⑵PMK ethyl glycidate中文名稱為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羧酸乙酯,目前尚未列管為毒品。 ⑶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⑸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1330號函(偵五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4。 143 H2-05 刮勺(已使用)1支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及PMK ethyl glycidate成分殘留。 ⑵PMK ethyl glycidate中文名稱為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羧酸乙酯,目前尚未列管為毒品。 ⑶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⑸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1330號函(偵五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⑹編號H2-05扣案物鑑定圖譜(偵二卷第217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5。 144 H2-06 濾網(未使用)1支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6。 145 H2-07 封口袋樣品2個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7。 146 H2-08 真空袋(未使用)1包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8。 147 H2-09 封口袋(未使用)1箱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9。 148 H2-10 電視帳單(林德凱住居所)1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0。 149 H2-11 IPHONE 13 手機(藍)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無。 有關聯。 (被告陳萬庭與被告林德凱聯絡購買化工材料聯絡,偵二卷第191頁至第197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1。 150 H2-12 林德凱保險箱現金新臺幣2,000元紙鈔50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2。 151 H2-13 林德凱保險箱現金新臺幣1,000元紙鈔2100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3。 152 H2-14 林德凱保險箱現金新臺幣100元紙鈔2500張 編號H2-14(林德凱保險箱現金)為新臺幣250萬元,已於114年3月19日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贓物庫(本院卷三第277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4年7月21日航基緝字第11453521620號函)。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43-247頁、第251-253頁);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4。 153 H1-1 林德凱身上現金新臺幣1,000元紙鈔54張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233-237頁、第241頁);起訴書附表十編號1。 154 J-1-1 租賃契約1本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本院卷三第42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 155 J-1-2 現金新臺幣1,000元紙鈔10張(起訴書誤載為11張,逕予更正) 編號J-1-2為新臺幣1萬元,已於114年3月19日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贓物庫(本院卷三第277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4年7月21日航基緝字第11453521620號函)。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 156 J-2-1至J-2-2 乙醇2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乙醇。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3。 157 J-2-3 鐵桶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4。 158 J-2-4 筆電1臺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三第42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5。 159 J-3-1至J-3-2 燒杯2個 ⑴經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6。 160 J-3-3至J-3-4 苛性鈉2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氫氧化鈉。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7。 161 J-3-5 異丙醇1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異丙醇。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8。 162 J-3-6 滴管1包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9。 163 J-3-7 筆電1臺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本院卷三第42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0。 164 J-3-8 IPHONE手機1支 無。 有關聯(方志倫提供予彭奕凱使用,偵一卷第312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1。 165 J-3-9 SIM卡1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2。 166 J-3-10 石蕊試紙2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酸鹼試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3。 167 J-3-11 濾紙1盒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濾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4。 168 J-3-12 夾鏈袋1包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5。 169 J-3-13 磅秤2臺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6。 170 J-3-14 氧氣管1條 無。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7。 171 J-3-15 鑰匙1把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本院卷三第425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8。 172 J-3-16 溫度計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9。 173 J-3-17 發票14張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0。 174 J-3-18 空氣清淨機遙控器1支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90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卷第443-445頁、第447-450頁);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1。 175 K-1 塑膠籃8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其中該局編號K-1-1檢出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編號K-1-2未檢出。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①編號K-1-1部分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②其餘部分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 176 K-2 玻璃滴定管8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 177 K-3 鹽酸16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鹽酸。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 178 K-4 球型玻璃器皿7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 179 K-5 電熱器1臺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5。 180 K-6 錐形燒瓶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6。 181 K-7 燒杯7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7。 182 K-8 酸鹼試紙1箱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酸鹼試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8。 183 K-9 透明軟管6個 無。 有關聯(陳萬庭委請林德凱購入,本院卷二第268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9。 184 K-10 溫度計1盒 無。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0。 185 K-11 黑色不明器具2支 ⑴經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1。 186 K-12 玻璃壺1個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2。 187 K-13 長型滴定管2支 ⑴經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3。 188 K-14 陶瓷漏斗1個(起訴書誤載為3個,逕予更正)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4。 189 K-15 塑膠漏斗3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5。 190 K-16 水瓢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6。 191 K-17 石綿網1個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7。 192 K-18 灰色排水管4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8。 193 K-19 滴定架3個 ⑴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9。 194 K-20 量杯10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其中該局編號K-20-1未檢出,編號K-20-2檢出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MDP2P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423501330號函(偵五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有關聯。 ①編號K-20-2部分,應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②其餘部分,均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0。 195 K-21 電動攪拌器1組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1。 196 K-22 迷你攪拌器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2。 197 K-23 金屬湯匙1個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3。 198 K-24 小蘇打粉2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碳酸氫鈉。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4。 199 K-25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5。 200 K-26 保鮮盒3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6。 201 K-27 玻璃攪拌棒1支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7。 202 K-28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8。 203 K-29 不明粉末1包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9。 204 K-30 加熱攪拌器2臺 ⑴經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本院卷二第268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0。 205 K-31 電子秤1臺 ⑴經檢驗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1。 206 K-32 大燒杯4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未發現含MDP2P、MDMA、依托咪酯等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2。 207 K-33 泳鏡1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本院卷二第268頁)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3。 208 K-34 藍色空桶9個 無。 同上。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4。 209 K-35 二氯甲烷1桶 ⑴經檢驗含二氯甲烷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5。 210 K-36 白色空桶7個(起訴書誤載為1個,逕予更正)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均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①檢驗出第二級毒品MDMA殘留部分之2個白色空桶,均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②其餘部分均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6。 211 K-37 異丙醇2桶 ⑴經檢驗均含異丙醇成分。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7。 212 K-38 鹽酸(白桶)2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鹽酸。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8。 213 K-39 鹽酸空桶6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9。 214 K-40 不明液體1桶 ⑴經檢驗含甲胺成分。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0。 215 K-41 不明化學物2桶 ⑴經檢驗均含甲胺成分。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同上。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1。 216 K-42 甲醇2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甲醇。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陳萬庭購入,本院卷二第268頁)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2。 217 K-43 藍色桶不明液體1桶 ⑴經檢驗含甲胺成分。 ⑵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3。 218 K-44 純水空桶1袋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9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01-203頁、第205-208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4。 219 K-45 鐵盤1個 ⑴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殘留。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10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五卷第171-173頁、第175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5。 220 K-46 濾紙1盒 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不予沒收。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10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五卷第171-173頁、第175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6。 221 K-47 活性碳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活性碳。 ⑵符合製造第二級毒品MDMA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 ⑶本項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⑷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24210號鑑定書暨檢附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偵四卷第183頁至第261頁) 有關聯。 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3年10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五卷第171-173頁、第175頁);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7。 附表三(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 代號 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一 偵一卷 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二 偵二卷 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三 偵三卷 4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四 偵四卷 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卷五 偵五卷 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一 偵六卷 7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二 偵七卷 8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三 偵八卷 9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四 偵九卷 10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67號卷五 偵十卷 1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一 偵十一卷 1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二 偵十二卷 1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三 偵十三卷 14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四 偵十四卷 1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2號卷五 偵十五卷 16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19號卷 聲羈A卷 17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20號卷 聲羈B卷 18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70號卷 聲羈C卷 19 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72號卷 偵聲A卷 20 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73號卷 偵聲B卷 21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號卷一、二、三、四 本院卷一、二、三、四 22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6號卷 本院追加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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