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8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3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竣皓
羅永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87號、第4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竣皓、羅永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竣皓、羅永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7號、第432號第一審判決,於收受判決後,分別於115年3月26日、115年4月8日提起上訴,經核被告邱竣皓、羅永安所提出之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