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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佳齡顏偲凡鄭虹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育清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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