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 原告
- 吳渝媗
- 原告
- 原告代理人 吳忠霖
- 原告
- 原告代理人 沈克苓
- 被告
- 刁湫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6號),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6號),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