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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9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劉桂金李岳陸怡璇

原告
李宗憲 (詳卷)
原告
鄒雨晴 (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怡妙律師
被告
張簡穌恩宜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49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簡穌恩宜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90號),經原告李宗憲、鄒雨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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