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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簡志龍顏偲凡藍君宜

原告
陳馨佩
被告
偉翔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潘裕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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