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張仲銘
- 被告
- 偉翔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KLZ00000000000號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潘裕華
上列被告偉翔國際有限公司、潘裕華因被告潘裕華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基原金簡字第9號),經原告張仲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