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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呂美玲

  • 被告
    楊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613號,113年度緩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82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339號處分書 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182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 年度上職議字第433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經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請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一分局延平街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 年12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2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卷第27-33頁、第37頁、第43-49頁、第127頁)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再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均已附著前述第二級毒品,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則宇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2包 (含包裝袋2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7653) 白色透明結晶共2包取1檢驗,驗前含袋毛重0.96公克,淨重0.117公克,取樣0.00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1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2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卷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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