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呂美玲
- 被告張俊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81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張俊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俊杰明知依托咪酯(Etomidat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在基隆市○○區○○路00號7樓 吉祥大樓網咖店內,向自稱「黃郁蓁」之成年女子,無償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菸彈1顆(檢驗結果詳附表編號1),預備供己施用,而自斯時起至114年4月16日下午3時17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將之藏放在基隆市○○ 區○○路000號倉庫內,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14年4月16 日下午3時17分許,在上址倉庫,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所示等物。 二、證據 ㈠被告張俊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配偶吳緯宣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5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等件,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按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45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為「黃郁蓁」(毒偵卷第16頁、第84頁),嗣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調查後,於114年11月3日以基警四分偵字第114041662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等情,有該局114年11月10日基 警四分偵字第1140465581號函暨檢送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可稽(本院卷第39頁至第43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及犯罪 所生危害等情狀,本院認尚不宜免除其刑,是依前揭規定僅減輕其刑,一併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營造業,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不知戒慎而持有毒品,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菸彈1顆,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檢驗結果,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有該公司於114年5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毒偵卷第133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附表其餘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則宇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依托咪酯菸彈1顆 ⑴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47頁至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5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133頁),鑑定結果:電子菸菸彈1顆(分析編號DAD2812號),驗前實秤毛重5.5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2 電子菸主機1臺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47頁至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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