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簡志龍施添寶藍君宜

原告
隼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滿
訴訟代理人
呂振瑋
被告
徐瑋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