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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曾淑婷李謀榮黃夢萱

原告
張紫涵 (地址詳卷)
被告
陳觀羽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基簡字第7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紫涵於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799號被告陳觀羽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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