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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鄭虹眞

  • 被告
    林昱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873號、第874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易字第950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裁定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114年度基簡字第400號)後,就被訴詐欺林佳慧部分,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詐欺林佳慧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主觀上並無交易及交付商品(包含實體貨品及具有財產價值之超商購物累積點數)之真意,先以0000000000號電話門號向「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遊戲帳號(暱稱「開開都開001」,並 以0000000000號電話申辦社群網站臉書帳號(暱稱「蘇大方」、「陳小安」),基於詐欺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一)被告在臉書上私訊林佳慧佯稱有販售「全家咖啡電子券」之廣告,致林佳慧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林昱豪指示於民國112年4月間,匯款新臺幣(下同)1,200元至林昱豪所申辦 遊戲帳號綁定之代收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佳慧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且無法聯繫被告,始知受騙。(二)被告利用臉書及「陳小安」之暱稱,於112 年12月21日9時30分左右,對莊宜容私訊佯稱有意以大耳狗 超商購物累積點數與莊宜容交換全家購物累積點數,使莊宜容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將全家購物累積點數7,366點(價值約76元)轉入被告以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之超 商購物累積點數帳戶內。莊宜容嗣後未收到大耳狗購物累積點數245點,臉書亦遭被告封鎖而無從聯絡,始知受騙。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39條 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113年度偵字第29437號、第28786號案件,以本案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嫌對被告提起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林昱豪明知其無全家超商咖啡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00○0號之住處,以 手機連上網路後,以臉書暱稱「許小陳(蘇大方)」私訊告訴人林佳慧,佯稱有全家超商咖啡可販售,致林佳慧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5日19時12分許,匯款至奕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嗣林佳慧遲未收到購買商品,始悉受騙而報警等語(下稱前案)。前案係檢察官於113年11月8日提起公訴,於113年12月2日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現正由該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249號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送審函暨其上所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文戳、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本案於113年12月17日始繫屬本院乙節,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6日基檢嘉智113偵緝873字第1139034947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稽之前案與本案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為相同,核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揆諸前揭規定,同一案件分別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之,本院依法不得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被告其餘被訴部分【告訴人莊宜容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王亞樵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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