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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114年度易字第56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呂美玲陸怡璇李謀榮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素卿
被告
林徐婉樺
被告
呂志勇
被告
黃柏翔
被告
陳證印
被告
陳秀英
被告
羅惠貞
被告
蘇幸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佳蓁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志勇律師
被告
蘇筱筑
選任辯護人
蔡明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詐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841號、6368號、6247號),又經檢察官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即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素卿、林徐婉樺、呂志勇、黃柏翔、陳證印、陳秀英、羅惠貞、蘇幸福、蘇筱筑等人分別因詐欺、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就被告蘇幸福當庭言詞追加起訴,而前揭被告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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