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7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桂金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方墀

柯榮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方墀(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柯榮隆(所涉傷害妨害名譽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台北大鎮社區(下稱本案社區)之總幹事、住戶。柯榮隆因本案社區事務而對董方墀心生不滿,遂於民國113年2月5日9時58分許,前往本案社區管理室找尋董方墀理論,雙方因故發生口角,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互相拉扯、推擠及徒手毆打對方,致董方墀受有左上唇擦挫傷、左手挫傷併瘀青等傷害,柯榮隆則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董方墀、柯榮隆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董方墀、柯榮隆相互告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