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2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夢萱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躍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20號、第3307號、第3658號、114年度偵緝字第4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躍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㈣應補充單瓶價值79元(見偵2220號卷第14頁),及證據部分應增加被告陳躍文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之自白外(見本院卷第78頁、第84頁),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遇求職困難,不思以正當方式覓得工作,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恣意竊取財物,造成他人受有損害,所為確有不該。本案被告雖坦承犯行,惟均未賠付,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告過往亦有竊盜犯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5頁),認素行非佳,且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竊得之物係食品外,其餘所竊之物均非生活所必需,兼衡其各次竊得財物之價值、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擔任拆除工、家境不佳、無須扶養他人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8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竊盜犯行、各次犯行間隔之時間、總體侵害法益之程度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竊得之物已發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偵2591號卷第5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毋庸宣告沒收、追徵外,其餘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靖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113年12月26日17時25分許至31分許之部分 陳躍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色飛利浦TAT1207無線藍芽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113年12月30日15時33分許至42分許之部分 陳躍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飛利浦TAT1207無線藍芽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陳躍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鮭魚炊飯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陳躍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114年1月30日11時52分許之部分 陳躍文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艾德懷思白啤酒(500毫升)貳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114年1月31日12時3分許之部分 陳躍文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艾德懷思白啤酒(500毫升)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20號
                   114年度偵字第3307號
                   114年度偵字第3658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431號
  被   告 陳躍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躍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17時25分許至31分許及同年月30日15時
    33分許至42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光南大批發基隆店
    (下稱光南基隆店)內,分別徒手竊取黑色及白色飛利浦TA
    T1207無線藍芽耳機各1個(單一耳機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999元,下合稱本案耳機2副),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光南
    基隆店副店長陳貞禎驚覺有異,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㈡於114年1月7日17時52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
    中心精一店(下稱全聯精一店)內,徒手竊取架上鮭魚炊飯
    1盒(價值119元,下稱本案炊飯),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
    全聯精一店營業員劉芸芳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㈢於114年1月18日12時54分許,前往基隆市○○區○○路00號優尼
    聖基隆廟口adidas店(下稱愛迪達廟口店),徒手竊取店內
    愛迪達女性休閒外套1件(價值3,290元,下稱本案外套),
    旋進入試衣間,將該外套吊牌以打火機燒斷,復將之藏入背
    心內,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愛迪達廟口店員工郭鎧亦發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㈣於114年1月30日11時52分許、翌(31)日12時3分許,在基隆
    市○○區○○路000號7-11統一超商愛六門市(下稱愛六門市)
    ,分別徒手竊取艾德懷思白啤酒(500毫升)2罐及艾德懷思
    白啤酒(500毫升)1罐(下合稱本案啤酒3罐),得手後隨
    即離去。嗣經愛六門市員工韓博宇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陳貞禎、劉芸芳、郭鎧亦、柴燕龍(愛六門市店長)委
    由韓博宇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躍文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貞禎、劉芸芳、郭鎧亦及告訴代理人韓博宇於
    警詢陳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下列證據附卷可證,足認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㈠114年度偵字第3658號:商品清單1紙、案發監視錄影畫面截
    圖9張暨光碟1個;
 ㈡114年度偵字第3307號:案發監視錄影畫面截圖8張暨光碟1個
 ㈢114年度偵緝字第431號:案發監視錄影畫面截圖3張暨光碟1
    個、現場照片8張、監視錄影截圖1張、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㈣114年度偵字第2220號:案發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暨光碟1個
    、現場照片6張。
二、論罪: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犯6次竊
    盜犯嫌(犯罪事實欄一㈠、㈣各2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沒收:
 ㈠未扣案之本案耳機2副、本案炊飯及本案啤酒三罐,均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沒
    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扣案之本案外套,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於114年1月20日發
    還告訴人郭鎧亦乙節,有基隆市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沒收之
    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周靖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俊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