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呂美玲
- 被告鄭禮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禮弘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林拔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76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改依簡易 程序進行(114年度基簡字第986號),嗣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禮弘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3、4、6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鄭禮弘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2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 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為供己施用,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與林森北路交叉口處 ,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士購得如附表編號1、3、4、6至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檢驗結果及純質淨重如附表所示),並將之放置於其位在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65巷居所及所使用之自小客車上,自斯時起至113年9月2日上午7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而非法持有之。 二、嗣於113年9月2日上午7時35分許,經司法警察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上址居所及上開使用之自小客車執行搜索,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始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鄭禮弘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易字第382號卷第68之1頁、基簡卷第20頁、易字第850號卷第19頁) ,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本院易字850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且有本院113年聲搜字第501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113 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基隆市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與照片、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照片等件,在卷可佐。參酌上開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前曾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31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 條第1項累犯規定。然起訴書就此並未記載,且檢察官亦未 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本院無從裁量本案是否因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惟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仍得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 由,附此說明。 二、爰審酌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子 女,均未成年,從事中古車買賣,月薪不一,母親健在,父親已不在,其所育未成年子女及配偶與前夫所育子女,及其母親,均需其扶養,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易字第850 號卷第22頁);其不知戒慎而持有毒品,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時間,前已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經科刑執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7月初,在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與林森北路交叉口處,以約3 萬至4萬元之代價,向上開不詳成年人士購得如附表編號2、 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而非法持有。因認其另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附表編號2 所示物品,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小於1%)、第三級毒 品硝甲西泮(純度小於1%),依上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所示 ,尚無從鑑驗該第三級毒品部分之純質淨重,且公訴意旨亦未將此部分列入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之範圍內,而係將之列為第二級毒品,衡情上開第二、三級毒品間已無從析離,自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為宜,先予敘明)。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緩起訴係檢察官終結偵查所為之處分,就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如欲繼續偵查或起訴,應以該緩起訴處分經合法撤銷為前提。如該緩起訴處分未經合法撤銷,法院對於該緩起訴處分案件所提起之公訴,應視起訴時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否屆滿,而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或同條第4款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而違背同法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分別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再者,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均為法所嚴禁,如被告先持有第二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進而予以施用者,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較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而僅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二者之間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為實質上一罪,在訴訟上具有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後進而予以施用,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若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緩起訴處分效力自及於低度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在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且緩起訴處分並未經合法撤銷前,檢察官自不得就上述與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且為上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再行起訴,否則,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以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0 年度臺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司法警察於上開時、地查扣如附表所示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是認在卷,且有本院113年聲搜字第501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基隆市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而附表編號2、5、所 示粉末、白色透明結晶等物,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照片等件,存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固堪以認定。 ㈡惟被告於113年9月2日上午2時許,在停放於基隆市七堵區東新 街65巷巷口之車內,以將毒品咖啡包倒入口中配水飲用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4年5月26日確定 ,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6月,緩起訴處分期間應於115年11月 25日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㈢被告對於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第二級毒品,究否為上 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後所剩餘一節,歷次供述不一。於警詢中稱:(問:警方今日所查扣之毒品咖啡包、毒品安非他命、毒品愷他命及紫色藥錠有無施用過?)我有施用過等語(偵卷第18頁);於偵查中稱:①毒品是我自己要吃的,. .(扣案毒品是否已經施用?)還沒施用等語(偵卷第98頁 );②毒品來源都是接洽同一個人,扣案毒品都有施用過等語(偵卷第142頁);於本院審理中稱:持有的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是我當初吃剩的,就是緩起訴那次吃剩的等語(本院基簡卷第21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第 二級毒品是否為被告施用後,另行購入或取得而持有一情,已值存疑。再者,依被告於警詢所述:毒品安非他命是在113年7月初,購買30公克等語(偵卷第20頁);偵查中稱:安非他命是3、4萬元買約30公克。..當初拿比較多算比較便宜,買來時就這樣,就一整袋等語(偵卷第98頁、第256頁) ;於本院審理中稱:第二級毒品部分,我沒有另外取得,1 包1包是因為我自己分裝的,扣到的二級毒品部分都是同一 次買的等語(本院基簡卷第21頁)。互參上情,可推認被告係先持有第二級毒品後,於為警查獲前之113年9月2日上午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因而被告供稱扣案第二級毒品部分係其施用後所剩餘一情,並非不可能。 ㈣況且,依卷存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上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並未鑑驗該等第二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尚無從證明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情形;且本案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基於施用以外之其他目的而持有附表編號2、5、所示第二級毒品。綜 上各情以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重申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係其於113年9月2日施用後剩餘之物等語,應屬可信。則 被告持有附表編號2、5、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之物品之低度行為,即應為其施用該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㈤被告於113年9月2日上午2時許,在停放於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6 5巷巷口之車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4年5月26日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6月,緩起訴處分期間應 於115年11月25日屆滿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應為上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揆諸前開說明,其緩起訴處分效力及於在緩起訴處分前,基於施用目的而持有附表編號2、5、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低度行為,於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緩起訴處分亦未經合法撤銷前,檢察官自不得就上述與施用毒品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且為上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之持有毒品部分再行起訴。是檢察官就被告於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向本院提起公訴,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本應為不受理判決,然因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同時為警查獲,其取得毒品之時間甚為接近 ,且持有之行為局部重疊,若此部分成立犯罪,亦與本院前開認為有罪部分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部 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此部分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伍、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3、4、6至所示粉末、白色結晶、藥錠 等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等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出愷他命、4-甲 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2甲基卡西酮成分一情,有上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佐(驗餘淨重、純度、純質淨重等項,參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均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亦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是亦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為沒收之;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物 品,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稽,已如前述,足見附表編號2、5、所示物品 ,屬違禁物,縱因被告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為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而為前揭已確定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應為不受理諭知,惟起訴書既已同時載明聲請沒收之意旨(起訴書第2頁),且此部分亦未涉及被 告其他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因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已附著該等毒品,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附表其餘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亞樵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則宇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品): 註:本案扣案物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總純質淨重共31.25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共19.695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總純質淨重共12.765公克)等成分,第三級 毒品總純質淨重共63.715公克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黑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10包(分析編號DAC4628號)取1檢驗,驗前含袋毛重3.53公克,淨重2.953公克,取樣0.298公克鑑驗,驗餘淨重2.655公克;驗前含袋總毛重共36.42公克,總淨重共30.46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41.9%,總純質淨重共12.765公克)成分。 2 含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0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紅色apple白底混合包(內含綠色粉末)50包(分析編號DAC4629號)取1檢驗,驗前含袋毛重2.64公克,淨重1.703公克,取樣0.356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347公克;驗前含袋總毛重共138.06公克,總淨重共89.05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度小於1%)、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小於1%)等成分。 3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Y-3白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3包(分析編號DAC4630號)取1檢驗,驗前含袋毛重3.32公克,淨重2.102公克,取樣0.387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715公克;驗前含袋總毛重共9.51公克,總淨重共6.02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18.3%,總純質淨重共1.101公克)成分。 4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LV星星黑底混合包(內含棕色粉末)2包(分析編號DAC4631號)取1檢驗,驗前含袋毛重3.87公克,淨重2.583公克,取樣0.374公克鑑驗,驗餘淨重2.209公克;驗前含袋總毛重共7.07公克,總淨重共4.71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8.1%,總純質淨重共0.382公克)成分。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7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1包(分析編號DAC4623號),驗前含袋毛重14.46公克,淨重13.461公克,取樣0.005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3.45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6 愷他命1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白色結晶1包(分析編號DAC4625號),驗前含袋毛重33.11公克,淨重31.902公克,取樣0.04公克鑑驗,驗餘淨重31.86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度73.1%,純質淨重23.320公克)成分。 7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藥丸1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紫色造型藥錠1包(分析編號DAC4627號),驗前含袋毛重0.95公克,淨重0.445公克,取樣0.13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31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46.7%,純質淨重0.207公克)成分。 8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4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黑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54包(分析編號DAC4632號)取1檢驗,驗前含袋毛重4.56公克,淨重3.909公克,取樣0.33公克鑑驗,驗餘淨重3.579公克;驗前含袋總毛重共268.28公克,總淨重共229.9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3.0%,總純質淨重共6.899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小於1%)等成分。 9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6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哈密瓜白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6包(分析編號DAC4633號)取1檢驗,驗前含袋毛重2.37公克,淨重1.184公克,取樣0.40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783公克;驗前含袋總毛重共15.27公克,總淨重共7.62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18.6%,總純質淨重共1.418公克)成分。 10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1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Off-White銀河底混合包(內含紫色粉末)51包(分析編號DAC4634號)取1檢驗,驗前含袋毛重2.61公克,淨重1.159公克,取樣0.374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785公克;驗前含袋總毛重共134.68公克,總淨重共59.80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16.2%,總純質淨重共9.688公克)成分。 11 愷他命3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1至14-3。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10月21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白色結晶3包(分析編號DAC4626號)取1(即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2)檢驗,驗前含袋毛重5公克,淨重4.78公克,取樣0.036公克鑑驗,驗餘淨重4.744公克;驗前含袋總毛重共11.01公克,總淨重共10.5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度75.4%,總純質淨重共7.935公克)成分。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⑴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3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79頁至第185頁),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1包(分析編號DAC4624號),驗前含袋毛重4.21公克,淨重3.203公克,取樣0.004公克鑑驗,驗餘淨重3.19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13 電子磅秤2臺 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14 分裝袋1袋 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15 吸食器1組 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16 吸食器1組 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17 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18 IPHONE 17 PRO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19 IPHONE手機1支 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20 SAMSUNG手機1支 基隆市警察局113年9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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