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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吳佳齡周霙蘭顏偲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龍富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郭進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龍富環保有限公司、郭進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即龍富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進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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