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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曾淑婷黃夢萱呂美玲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湛青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裁定附表編號一所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二所示內容之記載。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貳犯罪事實之認定㈢⒊所列「再稽之,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等語之記載(詳如本裁定附表編號一所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即本裁定附表編號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穎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所在位置 內容 備註 一 貳、二、㈢⒊第12列 至第13列(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20至22行) 再稽之,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之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本院卷第277頁至第283頁) 原記載 二 同上說明 再稽之,林晴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之基本資料及交易紀錄(本院卷第277頁至第283頁) 更正後之記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