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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福康李辛茹施又傑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周淑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周淑霞因偽造文書等一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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