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紫珊
- 選任辯護人
- 彭傑義律師
- 被告
- 李惠玲
- 選任辯護人
- 蔡聰明律師
- 被告
- 曾華彥
- 被告
- 江秀珊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黃雅羚律師
- 被告
- 吳慧玲
- 選任辯護人
- 邱筱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紫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10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115年5月29日提出補充理由書,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