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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佳齡鄭虹周霙蘭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紫珊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被告
李惠玲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
被告
曾華彥
被告
江秀珊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被告
吳慧玲
選任辯護人
邱筱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紫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10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115年5月29日提出補充理由書,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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