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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8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3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佳齡鄭虹周霙蘭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竣皓

羅永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87號、第4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竣皓、羅永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竣皓、羅永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7號、第432號第一審判決,於收受判決後,分別於115年3月26日、115年4月8日提起上訴,經核被告邱竣皓、羅永安所提出之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7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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