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5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曾淑婷李謀榮黃夢萱

原告
曾聖為 (地址詳卷)
被告
吳淑珍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60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曾聖為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07號被告吳淑珍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