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OBENITA CLAIROL NUEVO
- 原告
- ROMEO ANDES AZURES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以蓓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閎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庭安律師
- 被告
- 陳胤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518號),嗣被告於本院審訊時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