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杜家修 地址詳卷
- 被告
- 高坤池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5年度基交簡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5年度基交簡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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