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朱孝昌
- 被告
- 洪憲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15號公然侮辱案件(原案號:115年度基簡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憲忠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以115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惟因原告起訴時即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