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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0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顏偲凡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耀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耀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李耀宗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威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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