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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曾淑婷李謀榮黃夢萱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威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王威翔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院受理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案件,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30日經本院審理被告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庭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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