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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曾淑婷黃夢萱呂美玲

原告
王妍茹
被告
歐彧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8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歐彧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妍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邱奕皇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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