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 原告
- 許正達
- 被告
- 曹雅惠
陳惠如(原名:陳玉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曹雅惠、陳惠如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許正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