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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曾淑婷呂美玲黃夢萱

原告
許正達
被告
曹雅惠

陳惠如(原名:陳玉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曹雅惠、陳惠如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許正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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