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簡志龍藍君宜施添寶

原告
OBENITA CLAIROL NUEVO
原告
ROMEO ANDES AZURES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複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安律師
被告
陳胤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518號),嗣被告於本院審訊時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交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