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易字第2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藍君宜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佳鑫
指定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偉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64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3為同事關係,因工作往來素有聯繫,雙方因故而有
    嫌隙。A04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18日21
    時5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將A03LINE名稱更改為「噁心破
    麻」,並以LINE暱稱「鑫」將該名稱擷圖傳送至公司群組內
    ,使群組成員均得以共見共聞,藉此公然侮辱A03,而足以
    貶損A03之名譽。嗣經A03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A03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將A03LINE名稱更改為「噁心破麻」,並以LINE暱稱「鑫」將該名稱擷圖傳送至公司群組內之事實。 2 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將A03LINE名稱更改為「噁心破麻」,並以LINE暱稱「鑫」將該名稱擷圖傳送至公司群組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宜愔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子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原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