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簡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呂美玲
- 被告李宏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基簡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宏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5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5年度易字 第1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宏威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深藍色小米手機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宏威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下午2時18分許,行經基隆市○○ 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前,見攤商歐美惠無暇他顧,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竊取歐美惠所有而放置在上址攤位檯面之深藍色小米手機1支(價值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 ,下稱本案手機),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歐美惠發現本案手機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李宏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歐美惠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路口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累犯(加重其刑)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⑴109年度易字第2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⑵109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所宣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11年11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指明在案,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本院易字卷第87頁,案號補充如上),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基簡卷第32頁至第35頁)。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本 院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科刑執行,其所犯前後罪質相同,及本案犯罪情節,認為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㈢爰審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徵得告訴人原諒,暨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除前述構成累犯之竊盜案件外,另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科刑執行之紀錄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之深藍色小米手機1支,雖未扣案,惟既未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且為被告因本案竊盜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詠勵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則宇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