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基簡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廷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廷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本判決附件)。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愷他命、alpha-PiHP、25B-NBOMe等」,補充記載為「愷他命(Ketamine)、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5B-NBOMe)、硝甲西泮(Nimetazepam)等」。
(二)起訴書附表所載內容均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所載內容。
(三)證據補充:基隆市警察局民國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卷第54-60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114年4月17日、114年10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9264卷第123-127、103-105、139-141頁)、被告蕭廷叡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5號案件審判中之自白(本院卷第61-86頁)。
二、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被告持有如本判決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31.375公克,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嚴格查緝毒品,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法治觀念薄弱,考量被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所生危害、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合計總純質淨重31.375公克,有本判決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各檢驗報告在卷可參。是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且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依上開規定均沒收之。至毒品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均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季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判決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證據出處 驗前淨重 檢出成分 純質淨重 1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愷他命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113偵9264卷第115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3(113偵9264卷第119頁)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3(113偵9264卷第123頁) 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1(113偵9264卷第139頁) 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1(113偵9264卷第143頁) 0.113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0.093公克 2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愷他命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113偵9264卷第115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3(113偵9264卷第119頁)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3(113偵9264卷第123頁) 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2(113偵9264卷第139頁) 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2(113偵9264卷第143頁) 38.3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29.988公克 3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橘色橢圓形藥錠1包(共6顆,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13偵9264卷第119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6(113偵9264卷第120頁)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6(113偵9264卷第124-125頁) 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2(113偵9264卷第103頁) 3.949公克 ①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5B-NBOMe,純度<1%) 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1%) 未驗 4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綠色圓形藥錠11包(共22顆,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13偵9264卷第115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7(113偵9264卷第120頁)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7(113偵9264卷第125頁) 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3(113偵9264卷第139頁) 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3(113偵9264卷第143-145頁) 23.112公克 ①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 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1%) 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1.294公克 5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橘色破碎藥錠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113偵9264卷第116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10(113偵9264卷第121頁)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10(113偵9264卷第126頁) 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分析編號3(113偵9264卷第103頁) 0.173公克 ①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5B-NBOMe,純度<1%) 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1%) 未驗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31.375公克(計算式:0.093+29.988+1.294)
【本判決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264號
被 告 蕭廷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廷叡明知愷他命、alpha-PiHP、25B-NBOMe等均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
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於民國112年10月3日12時25分許為警查獲前某不詳時許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後非
法持有之。嗣警於112年10月3日12時25分許,持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112年度聲搜字第553號),至基隆市
○○區○○路000巷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第三
級毒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廷叡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如
附表所示證據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客
觀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
四級毒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鑑驗用
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聲請沒收。
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其餘毒品雖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第四
級毒品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證據各1份在卷可佐,然純質
淨重合計未達5公克,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所
定之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犯罪事實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之效力所及,並由查獲機關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之1第2項規定裁處,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季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闕仲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證據出處 驗前淨重 驗出成分 純質淨重 1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愷他命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11842號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2 (第281頁) ⒉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第251頁) ②113偵9264號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2日B2413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1 0.113公克 第三級毒品 Ketamine愷他命 0.093公克 2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愷他命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11842號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2 (第281頁) ⒉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第251頁) ②113偵9264號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2日B2413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2 38.3公克 第三級毒品 Ketamine愷他命 29.988公克 3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橘色橢圓形藥錠1包(共6顆,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11842號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6 (第282頁) ③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第251頁) 3.973公克 ①第三級毒品 25B-NBOMe ②第四級毒品 Nimetazepam 硝西泮 未驗 4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綠色圓形藥錠11包(共22顆,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11842號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2 (第281頁) ⒉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第251頁) ②113偵9264號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2日B2413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3 23.112公克 ①第三級毒品alpha-PiHP ②第四級毒品 Nimetazepam硝西泮(純度<1%) ①第三級毒品:1.294公克 ②第四級毒品:0.23112公克 5 112年10月3日扣得之橘色破碎藥錠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11842號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10(第283頁) ③112年10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第251頁) 0.196公克 ①第三級毒品 25B-NBOMe ②第四級毒品 Nimetazepam 硝西泮 未驗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31.375公克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4.40012公克(以現實可能之最大值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