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提字第2號
- 聲請人
- 倪紹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提審聲請書狀。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倪紹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認其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04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在案,惟因聲請人逃匿,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即依法通緝,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0日經通緝到案後聲請本案提審,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逮捕通知書、提審聲請書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