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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夢萱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龍禾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龍禾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9時4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基隆百三店,徒手竊取該店組長告訴人張瑋芬所管領之龍蝦風味捲、黑橋牌黃金乳酪德國Q脆腸各1包(價值共計新臺幣158元,下稱本案商品),並置放在褲子口袋內,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該店店員李順玲發現,並報警處理,且起獲本案商品(已發還),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5年7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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