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文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5號、114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3月,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基簡字第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112年度聲字第85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及以113年度基簡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12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2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