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夢萱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文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5號、114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3月,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基簡字第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112年度聲字第85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及以113年度基簡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12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2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淳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